【TG煽惑案】被控25控罪指串謀發布42條煽惑訊息 辯方比喻TG管理員為看更 「可能瞌眼瞓」無證據被告發表
26歲男子被指是Telegram頻道「SUCK Channel」的管理員,涉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縱火罪等25項控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1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該頻道由2019年8月成立約一年內,發布超過2萬條訊息,最少42條訊息涉鼓勵網民縱火製造炸藥、參與暴動等,其中18條疑為被告以帳戶「SUCKER」發布,包括製造爆炸品的教學、如何鑽地設路障、鼓勵他人參與中大暴動、癱瘓高鐵等。
辯方則重申,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帳戶發布任何訊息,比喻情況就如有名管理員負責管理禮堂,即使有人在台上發表煽動言論,也不代表管理員有份串謀,因為「呢個『看更』可能瞌眼瞓」。
控方依賴42條訊息 指其中18條由被告發布
被告伍文浩(26歲),法庭文件沒表明其職業,共被控7項與「串謀煽惑他人」相關控罪,即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犯縱火罪、犯公眾妨擾罪、製造炸藥罪、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犯暴動罪,以及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另被控18項交替控罪,即沒有「串謀」元素的煽惑罪。(各控罪詳情見於文末)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審理,控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郭憬憲及吳宗鑾代表。
控方開案陳詞指,26歲被告伍文浩為Telegram頻道「SUCK Channel」的擁有人及管理員,該公開頻道在2019年8月20日建立,截至翌年8月26日,即被告被捕當日,頻道有多於10萬名成員訂閱,並由「Pat」、「SUCKER」及「Captain」三名擁有人及或管理員發布超過2萬條訊息,最少42條訊息涉鼓勵網民干犯刑事損壞、縱火、公眾妨擾、製造炸藥、參與暴動等,其中18條涉為被告以Telegram帳戶「SUCKER」發布。控方重申,2019年的香港發生廣泛性示威,在該頻道訊息提及的暴力行為的確曾在本港出現。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遭拘捕後,在警誡下自願表示他於2019年10月,在連登討論區認識一名網友,繼而獲「SUCK Channel」的登入密碼,其後曾登入並以「SUCKER」帳戶管理頻道,但未有在頻道發言。警方及後被告配合下,解鎖其小米手機及桌上電腦,拮取由頻道建立當天起計的所有訊息,其後移除該頻道的所有內容。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解釋被告立場,重申控方現時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發布任何訊息,比喻指情況就像一間房間內藏毒品,有一個人管有房間鎖匙,但不代表該人有份管有毒品,又例如有管理員負責管理禮堂,即使有人在台上發表煽動言論,也不代表管理員有份串謀,因為「呢個『看更』可能瞌眼瞓」。
控方指控與被告相關的部分訊息如下:
2019年11月7至9日、12月5日
發布於「黎明行動」癱瘓全港、堵路、罷課罷工罷市;發布「堵路教學」
2019年11月11日
發布如何用磨機及鑽地設路障。
2019年11月12日
發布與「破曉行動」相關資訊,例如「最低要求:準時起身出門」、應帶食油、跣腳雜物、士巴拿、已上釘水管等物資;發起全港多區遊行;鼓勵他人參與中大暴動,包括癱瘓鐵路、交通燈、燒宿舍等。
2019年11年25日、12月6至7日、2020年2月4月
公開製造鋁熱劑彈、燒夷彈、爆炸品的教學
2020年1月23日
發布關於「封印高鐵大行動」訊息,指「高鐡唔封!肺炎失控!」
2020年6月21日
發布關於「628靜默遊行」、七一遊行詳情
官質疑警員如何獲得「專家」身份
控方庭上讀出同意事實,提到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總督察以專家證人身份撰寫報告,解釋網上術語。法官許肇強質疑控方如何證明「專家」身份,要求就證人如何成為「術語專家」釋疑。控方回應指,該警員通過大量「密集式網上巡邏」,觀察不同網上討論區的使用字眼,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
然而,許官並不滿意控方解釋,質疑為何長時間接觸某種資訊就是專家,反問若有警員跟進反黑工作多年,是否就是「三合會專家」?許官重申,某人可能是要處理多宗案例、閱讀某些書籍、曾作特定交流,才可解釋其「專家」身份。
控方再補充,法庭未必有關於新網絡術語的知識,字典也不會找到解釋,該警員的報告可協助法庭理解。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表示,雖然控方理解何謂專家「條路不太正規」,但不反對控方這樣演繹該警員身份。一輪爭辯後,許官最終無奈表示既然控辯雙方沒爭議,他也「唯有接受」該警員提供專家意見。
聆訊明早繼續,由控方第一名證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行動2A隊警員劉澤堅(音)繼續作供。
遭控25罪 其中18條為交替控罪
被告伍文浩(26歲)被控7項與「串謀煽惑他人」相關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2.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3.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4.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
5.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6.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7.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另被控18項交替控罪,包括2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9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2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包括頭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損壞他人財產。此控罪有兩項交替控罪,即兩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分別指伍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以及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包括頭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此控罪有5項交替控罪,即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分別指伍分別於2019年11月12日、11月25日、12月3日及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財產;以及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藉非法阻塞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此控罪另有9項交替控罪,均為「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分別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藉阻礙港鐵運作及干擾交通燈而對公眾造成妨擾;於2019年11月7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2日、12月5日、2020年6月21及28日,煽惑他人藉阻礙香港道路而造成公眾妨擾;以及於2020年1月23日煽惑他人藉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造成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兩項交替控罪均為「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指伍於2019年12月6日及7日,在香港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3日至1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些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於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伍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頭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2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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