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新法回應建制派降入罪門檻 私隱署先開位準備檢控
政府早前預告將修訂《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政府周三公布草案內容,除了列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移除內容通知有域外法權,更因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要求,將定罪分為兩級制並降低在簡易程序下的定罪門檻,剔除「披露導致心理傷害」,只要意圖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傷害、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草案同時列明有兩年檢控期限,較一般簡易程序只有半年起訴期限長。
草案本周五刊憲,下周三(21日)正式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但翻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頁,已準備開位招聘高級律師及律師各一,職能負責調查及檢控相關工作,月薪分別為13.5萬及11萬元。據悉,公署內部亦會開新的刑事調查及檢控組。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草案保留《私隱條例》第64條免責辯護,但在因為新聞活動而披露個人資料辯護中,政府引入高等法院就警員起底禁制令的字眼,豁免「純粹為合法的」新聞活動,語意上或有收窄意味。
在反修例運動後,將「起底」行為刑事化是特首林鄭月娥餘下一年任期其中一個「任務」,預計會趕在立法會10月休會前通過。負責修例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原先於今年5月向立法會預告,將會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將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在意圖威脅恐嚇事主或家人,或對其造成心理傷害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當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罰款100萬元或監禁5年。
新出爐的《私隱條例》修訂草案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改變,是《私隱條例》第64條原先只針對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例如醫院)而披露個人資料行為(例如病歷),擴闊至針對個人資料所屬的「資料當事人」,日後執法不一定要證明儲存資料之處如何被取用。當局指出,在起底個案中,個人資料在網上平台散佈及轉載,導致公署及警方追查資料來源面對重大困難甚至無法追查,且難以判斷資料使用者身份,或是否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資料,未能根據現行條例進一步跟進起底個案。
因早前建制派議員質疑難以證明披露資料導致實質傷害,政府在最新的草案的簡易程序中剔除此定罪門檻,在公訴程序中則繼續維持定罪門檻,控方在後者需要證明受實質傷害,包括滋擾、騷擾、威嚇、身體或心理傷害、合理地擔心安全受損後財產受損,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雖然多個國際科技巨企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AIC)早前去信質疑起底罪行打擊言論自由,及認為影響公司在香港的運作,但政府草案並無因為外界壓力而重大調整。
在新法例中賦權私隱專員公署有域外法權,只要被起底者是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公署都可命令移除起底內容,包括可以送達至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要求指定時間內容停止起底內容,如果在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的話,則可能屬犯罪,首次定罪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新法例下,私隱專員權力大增,除了包辦調查及裁判法院級數的檢控,更可申請手令進入處所或搜查電子器材,在緊急情況下更加可無手令截取電子器材內容,而妨礙或阻撓執行私隱專員公署手令亦屬犯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雖然「起底」刑事化的草案都未正式公布,但據了解,私隱專員公署將增設刑事調查及檢控組,暫時由助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領導。公署網頁亦正招聘一名高級律師(刑事檢控)及律師(刑事檢控),合約為期兩年,月薪分別為13.5萬及11萬元。
根據公署網上簡介,兩個新設的律師負責處理裁判法院層面違反《私隱條例》的檢控工作及其他刑事事宜、提供調查及執法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就修訂《私隱條例》及執行條文提供法律意見等。
眾新聞正向私隱專員公署查詢,會否由修例前負責調查起底案的警方借調人手。
條例草案公布在即,據悉,在草擬法律過程中,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否決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在控罪中加入「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起底罪的字眼,變相降低當局入罪的門檻。鄭若驊周三並無回應,其新聞秘書就著記者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
目前《私隱條例》第64條中,為金錢利益或導致他人金錢損失而未經同意下披露資料、導致當事人心理受損,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目前《私隱條例》第64(4)條文中,由被告證明披露資料用作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活動、合理地相信資料獲使用者同意披露等,可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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