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一定走數」 指特首納《防賄條例》「削憲制地位」
特首林鄭月娥2017年在競選時提出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特首,但至今上任四年一直無進展,林鄭今日(15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竟稱,競選承諾會 「一定走數」,自己不會於任內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其適用於特首,亦不希望未來特首會做。
修訂《防賄條例》是林鄭月娥2017年政綱亮點之一,當時林鄭說:「我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在2019年初,政府在回覆立法會答覆中「及早啟動立法程序」字眼消失,至今更「胎死腹中」。
時任特首曾蔭權在任期尾聲被指接受款待,2012年終審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委員會提出建議,當中包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將特首納入規管。前特首梁振英曾說認真考慮及盡快落實建議,但承諾同樣落空。
熱血公民鄭松泰今早就三名保安系統高官違反限聚令飯局風波提問時,重提林鄭在2017年選舉時承諾,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擴大至適用於特首。有關條例即涉及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現時兩項條文的適用範圍均未表明涵蓋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回應說,自己「目前不會,將來也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適用於特首,亦希望下任特首不應該修訂,形容「呢條法例係衝住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而嚟」。
她解釋,行政長官是向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的官員,「某程度位於行政、立法、司法之上,修訂法例即挑戰並削弱特首的憲制地位」,並會弱化特首的憲制責任。林鄭月娥又表示,自己翻查過去二十多年得到通過的法例,發現有些法例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呢啲法例令行政長官不能主導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不能符合一個中央政府負責官員的憲制責任。」
對於三高官違反限聚令飯局,林鄭重申三人已經接受了「應有的法律責任」,並已向公眾致歉及負上代價;她又指公務員的操守要求必須廉潔,「無魚都要水清」。
特首林鄭月娥在梁振英班子年代也曾回應議員提問有關修例的問題,例如在2015年,時任政務政務司司長的林鄭說,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重視廉潔,對任何建議持開放和歡迎態度,但擴大條例規管範圍時,需謹記要同時符合《基本法》和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在2017年競選期間,林鄭在競選政綱中承諾將「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特首。當時也列入了她第一份《施政報告》中,表示要盡快解決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賄條例》。
她第一次以特首身分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時,叫提問質疑的鄭松泰:「我可以讀給鄭議員聽我在這本政綱中就着你提的問題──《防止賄賂條例》,我的政綱2.9段──我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到包括行政長官。」鄭松泰追問有否時間表,林鄭則承諾說盡快親自處理議題。
她在2017年10月首次施政報告記者會上多次形容:「我一直都這樣說,我認為到了香港今日這情況,為了加強對行政長官的信心和信任,既然早前都已經修訂了一次,將《防止賄賂條例》部分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亦按前任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建議做第三、第八條,我個人是同意的,所以我會於任內盡我最大努力去解決法律與憲制問題,希望能夠將這件事做好。」
但其後政府修例一直無特別進展,更傳出北京一直關注建議影響特首憲制地位。在2019年,時任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說,會審慎研究修訂的各種問題,完成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但無再提及「及早立法」字眼。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