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闖立會非法集結罪成 終極上訴遭駁回 判辭指梁「必然知道」其行為令人害怕
現時已流亡海外、在立法會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2016年因欲闖進立法會會議室再次宣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早前已服畢4周刑期。梁頌恆不服裁決及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今(16日)頒判辭,駁回其上訴。
判辭指控罪原意是防止社會安寧遭破壞,焦點不在被告知否行為後果,而是行為本身「令人反感(objectionable)」;判辭另又指出,不論是次上訴的法律議題裁決為何,梁頌恆仍會被裁定罪成,因證供顯示他「必然知道」其行為相當可能令人害怕。
梁頌恆去年9月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後,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案件上月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非常任法官范禮全審理。梁頌恆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
是次終極上訴的法律觀點爭拗,圍繞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即「意圖(主觀部分)或相當可能(客觀部分)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中,「相當可能」是否意指控方須證明被告自知集結行為會令人「害怕」。
焦點在行為本身是否「令人反感」
上訴方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意圖或罔顧行為後果,否則有機會令無辜的人入罪。終院不接納上訴方理據,指非法集結罪的原意是防止社會安寧遭破壞,焦點不在被告知否行為後果,而是行為本身「令人反感(objectionable)」。判辭續指,只有和平集會為合憲權利,被告一旦有份破壞社會安寧,不論其心理狀態如何,行為都不再受憲法保障。
判辭又提到,無論是次就法律議題爭議的裁決為何,梁頌恆仍會被裁定罪成,因他曾抓住會議室的門框,更嘗試跨越保安防線,當下的混亂情況持續約20分鐘,梁頌恆「必然知道」其行為相當可能令人害怕。
就上訴方指非法集結有「過度刑事化」之嫌,終院反駁指控罪本身仍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定罪時,亦會客觀衡量被告行為有否令人害怕,即使無辜的人一時捲入集會,他們被不公平定罪的機率不高。
梁頌恆於2018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去年遭高等法院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須即時服刑。梁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今頒判詞駁回上訴。同案其餘
梁頌恆連同游蕙禎、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 5 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指他們在 2016年11月,在立法會大樓內故意衝擊保安人員,意圖闖入立法會會議室再次宣誓。各人於 2018年被裁定罪成,梁去年9月上訴至高等法院,被法官陳嘉信駁回後即時服刑4周,服畢刑期後於11月底流亡海外。梁早前獲得法庭許可,能在缺席聆訊下繼續終審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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