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審結,下周二(27日)下午3時宣布裁決。……

國安法首案審結,下周二(27日)下午3時宣布裁決。

控辯雙方今日經已完成結案陳詞。控方引用其專家報告認為,「光時」有港獨意思,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的「煽動」元素毋需證明煽動帶來的效果,只要證明他透過與人溝通作出煽動,即可入罪。辯方不同意「光時」必然解作港獨、分離的意思,專家報告指出,人們對「光時」的理解可以隨時間而有所不同,而控方不能證明唐英傑對「光時」的理解,認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判無罪。

眾新聞製圖

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警員相撞,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一項危險駕駛交替控罪。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完成結案陳詞。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陳詞,認為本案煽動罪毋需證明煽動的效果,而是證明被告有意透過溝通他人分裂國家,即可入罪。至於恐怖活動罪,本案有3名嚴重受傷,根據國安法條文,只要證明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不用證明受傷的嚴重程度,並指被告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國安法第24條)。辯方無爭議相關法律原則。

[專家報告對壘:如何理解光時?]

就如何解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控方依賴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證供。控方強調,辯方專家均同意劉智鵬的解讀是其中一個可能性,沒有爭議劉的解讀方式。劉的解讀,建基於歷史角度、2016年梁天琦競選立法會補選時的發言、宣傳單張、以及2019年7月21日在中聯辦外的示威有人塗污國徽及再響起「光時」口號。劉智鵬藉以分析認為,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

周天行認為法庭應對劉智鵬的證供給予比重,亦應考慮對口號的普通理解(ordinary understanding)及口號發展。在法官彭寶琴的澄清要求下,周確認,是指口號「自然及合理的意思,就是傳遞香港獨立或從中國分離的訊息」。

周天行形容,辯方專家的研究與本案不相關、不可靠,完全無助法庭理解「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口號的意思,認為不應給予比重。周解釋,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的研究包括焦點小組、電話訪問,不是為本案而進行的研究;而根據焦點小組的討論指引、逐字稿,研究是偏頗、不完整、充滿引導性提問的。

(左)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中)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右)李立峯。

辯方專家分別是港大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專家報告包括李立峯進行的5項研究,即「連登」內容分析、電話調查、焦點小組、公共言論內容分析以及示威現場問卷調查。專家報告指,「光時」口號的意思含糊、開放解讀,隨著時間變化亦都可能會有所不同。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控方專家劉智鵬在其報告亦都承認,梁天琦的解讀不一定等同唐英傑的解讀。郭兆銘又質疑,元朝的事情怎樣與2020年7月的事情扯上關係,認為劉智鵬對口號及社會運動沒有適切的理解,指其專業領域在歷史,而非政治或傳播學。辯方專家認為,口號不只是用作表達訴求,亦可以表達情緒、以示團結等,而在反修例運動的口號意思可以非常含混。

辯方並回應控方專家報告裡依賴的一份警方統計。該統計由高級督察張偉文率領的團隊進行,數示威現場有否出現「光時」口號、有否出現暴力行為、有否出現「分裂國家」的元素等。辯方郭兆銘認為,這不能證明有人手持那樣的橫額,就代表所有人對該橫額的理解一致,直指這樣的統計甚麼都證明不了。郭又反問控方,「(辯方專家研究)如何偏頗?那是一年前客觀地完成的。」

[案情分別:如何推斷唐英傑意圖?]

控方案情指,被告唐英傑駕駛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穿梭到灣仔區,車後插著光時旗,穿過4道警方防線後撞倒警員。路上途人見到光時旗歡呼拍掌,認為這證明了被告與途人的溝通。控方又指,唐在遇上第一道防線時就應該停下,但即使警方不斷發出警告,甚至發射胡椒球彈,唐仍然沒有理會,控方認為這證明唐刻意針對警員。

控方並特別指出,2019年7月1日既是香港特區成立的日子,又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傳媒有廣泛報導國安法的實施,「光時」的相關討論亦已存在一段時間,唐英傑應知悉,意在證明唐有意作出上述行為。控方形容唐:清楚有意用光時旗與途人溝通、知道穿過防線會引起正面回應,刻意在港島大範圍行駛。

辯方案情則指,證人及WhatsApp對話截圖顯示,唐英傑當日下午2時約了朋友在銅鑼灣食飯,知道附近有示威遊行,遂帶備急救用品協助傷者,質疑恐怖佈子怎會帶備急救物資。

辯方又認為,唐英傑是刻意避開警員,如果是恐怖份子,大可直接衝入警員之中。唐英傑最後撞入警員防線,其中一個原因是警員刻意擲出或無意甩手的盾牌飛向唐,就算沒有掟中,亦都使之分心,才造成後來的相撞。辯方並認為,群眾對唐英傑有正面回應,可以是因為覺得唐穿過防線時成功避開警員,為之拍掌。

(左)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右)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庭上插曲:法官提醒周天行怎樣理解國安法]

另外,周天行在庭上遭法官提醒應如何理解國安法的條文。法官陳嘉信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所指的是條文裡列明的五項恐怖活動,而非政治主張(political agenda)。法官彭寶琴亦指出,控方認為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思,嚴重社會危害,但條文所指的應是行為(activity)。周天行同意,但嘗試指出被告行為是背景資料,彭官打斷並重申,必須是其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周天行聽畢之後作罷,表示同意應聚焦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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