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5年】倉務員藏100公升汽油 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 官斥為政見破壞治安令人髮指
40歲倉務員前年11月初遭警方在背囊搜出4支汽油彈,及後再在其住所倉庫搜出約100公升汽油,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今日(21日)被判囚5年。法官郭啟安判刑指出,被告明顯是為表達政見而衝擊法治及治安,行為令人髮指,證供顯示他已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甚至研究如何增強其破壞力,繼而在示威活動使用,相關的潛在風險並非「空中樓閣」。
被告吳偉豪自前年被捕還押至今逾一年半,今早身穿全黑西裝,手上的A4文件夾放了張Mirror海報,庭上坐滿約40名旁聽親友。在郭官宣布第二控罪以監禁6年半為起點後,吳抬頭仰望,在西裝口袋取出紙巾抺淚。散庭後,一聚親友歇力揮手,不斷高呼「撐住!」
案情指,前年11月2日下午約5時半,被告在元朗福喜停車場外被警員截停搜身,在其背囊搜出4支汽油彈、黑色頭盔、防毒面罩、一件黑色戰術背心等裝備。警員拘捕被告後,在其工作倉庫兼住所調查,檢獲兩罐卡式石油氣罐、兩個載有懷疑易燃液體的玻璃樽、5個載有共100公升汽油的膠桶等。
官納政府化驗師估計 可製300支汽油彈
政府化驗師的報告指,涉案4個載有懷疑是易燃液體的玻璃瓶,可以製成4枚汽油彈,後來補充估計涉案的100公升汽油,最多可製成300支汽油彈。
辯方大律師邱治瑋表示,被告對報告沒有異議,但希望法庭留意報告計算方式「機械化」,專家本身對每支汽油彈的汽油份量也沒定案,只以被告身上及住所搜出的汽油彈計算平均數。辯方又重申,被告住所未有搜出布料、玻璃樽等其他原材料,即使藏有汽油亦非製成品,只屬準備性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嚴重性較縱火罪輕,望法庭以不多於5年監禁為起點,並將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法官郭啟安回應指「計數從來都係機械化」,認為專家報告客觀公道、合乎標準。郭官判刑表示,案件於2019年11月發生,香港當時已經歷多個月前所未有的動亂,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進行破壞,本案被告雖沒招認涉案物品的用途,但他的背囊及住所均有頭盔、護目鏡等常見的示威者裝備,不難推斷被告打算使用汽油彈,行為針對執法人員及破壞社會設施,情節極為嚴重。
官:同類案例中情節最嚴重
第一項控罪是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針對他在停車場外被搜出的4支汽油彈。辯方早前解釋,被告收到有人來電要求他展示汽油彈,對方指「驚畀人跟蹤」,拒絕前往倉庫,被告遂帶汽油彈外出,惟對方未有應約,回家途中被警方拘捕。郭官判刑指辯方說法牽強,不理解被告為何冒險帶汽油彈製成品外出,加上被告製造汽油彈是有傷人的犯罪計劃意圖,情節嚴重,故以監禁兩年半為量刑起點。
第二控罪是針對被告在倉庫兼住所儲存100公升汽油等材料。郭官指出,證供顯示被告曾製造及組裝汽油彈,更在Telegram群組討論如何增強汽油彈破壞力、在示威中投擲輕鐵等建築物,發送相片指「啱啱搞掂咗10支」,亦有影片顯示被告在倉庫測試汽油彈。郭官形容被告行為極之惡劣,對社會治安造成極大隱憂。
辯方早前指「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罪責一般較縱火輕,希望法庭參考案例,以不多於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惟郭官庭上反駁指,本案第二控罪是目前區域法院同類案例中,最嚴重的例子,被告濫用僱主信任,私自改用工作倉庫用途,將辦公室變成「危險倉庫」,是精心策劃犯案,明顯是為表達政見而破壞社會治安,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即使控罪有別於縱火罪涉及的人命損傷,本案的潛在後果「非常非常嚴重」,被告若有布料及玻璃樽等材料,即可製成多達300支汽油彈,數量之多「令人咋舌」。郭官認為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打算分發汽油彈給「暴徒」使用,他亦已成功掌握製造技巧及方法,涉案物品的潛在危險「非空中樓閣」,故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
總括而言,兩項控罪分別以監禁2年半及6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第一項控罪的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年。
還柙逾一年半 獄中爭取囚權
辯方此前經已向法庭完成求情,指被告在正生書院中五畢業,無刑事犯罪紀錄,18歲已因性取向與家人斷絕聯絡;被告前年被捕還柙至今逾年半,明白在香港文明社會應以和平理性表達,不應訴諸暴力,現已感到後悔,在獄中積極爭取囚權,前立法會議員、「石牆花」創辦人邵家臻亦有份撰寫求情信,指被告還押期間協助囚友,為弱勢社群發聲。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4個玻璃樽,其中1個含汽油,另外 3 個含三甲苯有機混合物,4條布碎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以及同日於元朗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個載有共 100 公升汽油的膠桶、2 個含汽油的玻璃樽、2 個卡式石油氣罐及 2 個漏斗等物品。
【案件編號:DCCC9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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