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中大二橋衝突】最高囚4年半 官:意圖重奪二橋控制權,某程度屬有預謀暴動
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衝突,4名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一人所有罪名不成立,但其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罪成,當中並有兩人暴動罪成,案件今日(21日)判刑。首被告陳起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處監禁2個月。第三、第四被告張俊浩和鄧希雯被裁定暴動罪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分別被判囚4年半和3年9個月。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事發前一日中大二號橋曾發生暴動,案發時示威者意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認為暴動某程度上屬於有預謀。
李官指,示威者於案發前一日投擲雜物堵塞二號橋橫跨的交通要道,即吐露港公路和東鐵綫,認為如示威者重奪二號橋,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李官又指,當日的暴動亦對公眾和警員造成人身安全危險,他特別提到有汽油彈擲中警員,燒著警員的制服和盾牌。
李官指出,當日暴動規模大,多人向警察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雜物等,包括第三被告,因直接施行暴力行為,其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半。就第四被告而言,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暴力,因此其量刑起點為3年9個月。
就禁蒙面法,李官判刑時表示,如果被告使用蒙面物品時正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則會考慮加刑。李官批評當日示威者蒙面的明顯意圖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和追捕,加上事件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因此認為需以短期監禁作阻嚇性刑罰。因此就禁蒙面法,首被告被判囚2個月、第三被告被判囚6個月、第四被告被判囚3個月。第三、第四被告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四名被告依次為:案發時為中大生的陳起行、理大生李俊皓、IVE生張俊浩、中大生鄧希雯。案情指4名被告涉嫌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首被告陳起行暴動罪不成立,第三、第四被告張俊浩和鄧希雯暴動罪成,三人又同被裁定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案中唯一脫罪的是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兩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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