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沙田站暴動案,3名被告被判囚1年至3年9個月。……

前年9月7日港鐵沙田站發生警民衝突,兩男一女被控暴動、襲警、拒捕等4罪,其中女子涉嫌用月餅盒擲向警察。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首被告劉婉玲暴動罪和襲警罪罪成,共被判囚3年9個月;第二被告謝嘉綸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8個月;第三被告李俊霖拒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1年。

法官郭啟安:在港鐵站暴動需加刑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法庭會從集體性質和後果考慮暴動罪的嚴重性,而非個別被告的行為,認為細緻區分個別人士的行為沒有實際意義,亦不合適。郭官同意當日的暴動時間短、範圍有限、與其他暴動的參與人數相比亦較輕微,亦同意受傷警員的傷勢不嚴重。

惟郭官強調,案發前港鐵沙田站已聚集大批示威者,影響港鐵站正常運作,對乘客造成不便,加上暴動期間示威者破壞港鐵站設施,均增加案件嚴重性,認為應判處具懲罰性和阻嚇性刑罰。因此就第一、第二被告面對的暴動罪,郭官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並因為暴動在重要公共交通設施發生,加刑2個月至監禁3年8個月。

首被告劉婉玲另被控一項襲警罪,郭官判處監禁3個月,其中1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9個月。郭官表示,首被告的行為較第二被告嚴重,如果將襲警罪的全部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將不能反映此額外控罪,亦會對第二被告不公。

郭官判刑時提到,對於要判兩名被告不短的刑期感到難過、無奈,但兩人均是成年人,選擇違法便要承受法律後果。

前年9月7日,港鐵沙田站發生警民衝突。資料圖片/港台視像新聞截圖

郭官批第三被告是當晚「始作俑者」

就第三被告李俊霖,郭官判刑時批評他是當晚事件的「始作俑者」,認為如果他當初沒有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便不會有之後的事件發生。郭官又批評李俊霖不斷反抗警員拘捕,令在場其他示威者失控,是「難辭其咎」。郭官認為,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反抗令其他示威者失控,卻在警員將他拖入車站控制室時,繼續反抗阻礙警員關門,引起更大騷亂。

他指出李俊霖曾用口咬警員手臂,但警員當時戴上手套故沒有受傷,形容控方沒有控告襲警罪對他非常寬鬆。郭官稱本案就拒捕罪的情節比辯方呈交的全部案例更嚴重,判處監禁3個月。

李俊霖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郭官同意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將鐳射筆用作非法用途,但認為被告曾以光束照射警察,因此合理地認為被告有意圖在有機會時以鐳射筆攻擊警員。法庭就此控罪判處監禁9個月,由於第三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性質不同,因此全部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年。

前年9月7日,警員在港鐵沙田站拘捕其中一名示威者。資料圖片/港台視像新聞截圖

3名被告依次為營運經理劉婉玲(47歲)、活動策劃員謝嘉綸(44歲)、電腦工程師李俊霖(28歲)。劉婉玲、謝嘉綸被控暴動罪,案情指他們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聯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案情指她向督察1663投擲一個金屬月餅盒,亦曾正面向警方投擲雨傘;李俊霖被控於同日同地拒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激光筆。

【案件編號:DCCC33/2020、DCCC193/2020 (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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