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白衣人事件兩周年翌日,7名暴動等罪成白衣人,今(1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身負兩項暴動等4罪的鄧懷琛,總刑……

7.21元朗白衣人事件兩周年翌日,7名暴動等罪成白衣人,今(1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身負兩項暴動等共4罪的鄧懷琛,總刑期為區域法院可判的最高7年刑期,法官葉佐文指他指揮白衣人追打黑衣人是「罪加一等」,沒有減刑因素。葉官又形容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的行為是「將警察淪為配角」,月台及形點I天橋事件更是「集體失去理智的無差別襲擊」。

各被告的多名親友均到庭聲援,當讀到有關「飛天南」的案情時,其親友語帶不忿指「全部都唔係事實」。散庭後,有支持被告的旁聽人士表現激動,有舉住國旗的中年男子高呼「要寫報告俾習近平」,又有人罵葉官是「狗官」、黃絲判詞」,高呼「不公平審訊」、「法治已死」、「不平則鳴」。

眾新聞製圖

葉官判刑指出,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以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要自行執法,「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搖旗吶喊」,同時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至於月台事件,葉官指車廂的人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的白衣人,情況已屬非法禁錮。法庭強調,香港是文明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須向施暴者處以阻嚇性刑罰。

元朗站事件

就第二、三、四、七及八被告在元朗站的暴動及傷人罪,葉官表示,其中第四被告林啟明及第七被告鄧英斌與其他白衣人持棍到場,有人戴口罩遮掩身份,兩名被告明顯是有預謀到元朗站,樂於與持棍人士結伴同行,預期站內持棍的人會使用武力。

葉官表示,第三被告林觀良一出現在閘機前方時,已連同其他沒有被捕的白衣人,用棍及藤條襲擊市民;第三及四被告在大堂施襲後,喪失理智地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施行無差別襲擊,令多人多處受傷。就第三及第四被告在元朗站參與暴動控罪,法庭以監禁7年為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各判囚4年8個月。

葉官指黃英傑一到場便立即指罵林卓廷,但明明林卓廷當時只是安慰市民不用驚, 黃英傑明顯是偏袒白衣人。《誌》影片截圖(紅圈為眾新聞後加)

第二被告黃英傑早前求情指,當日可能是因飲了些酒而脾氣較大,一時衝動犯案,期間沒有貼身參與暴動。葉官不同意辯方指市民當時可自由離開車站,因由女記者及其他人士出閘時遇襲的片段可見,在場人士是被困車站內。

葉官又指出,第二被告一到場便立即指罵林卓廷,但片段可見林在被告到達前,只是安慰市民不用驚、不要與閘外的人衝突、已聯絡警方協助,而黑衣人是在白衣人「發難」後才用遮反襲。葉官認為被告是有預謀到元朗站,亦非先看到黑衣人才動手指罵, 而是偏袒白衣人。法庭最終判以監禁3年半,沒有任何減刑。

第七被告鄧英斌早前以持棍自衛作求情,葉官直指說法牽強,「我就唔信佢喇」。葉官又認為,被告在現場持棍有鼓勵白衣人的作用,他身為村長卻沒叫白衣人收手,反而持棍鼓勵,刑責比指罵黑衣人、將白衣人暴力情緒升溫至失控的第二被告更重。法庭最終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因多年來進行義務工作獲減刑3個月,即共囚3年9個月。

就第八被告蔡立基,葉官指他積極參與大堂施襲,又在樓梯集體打人,判處監禁6年刑期,沒有任何減刑。

第八被告蔡立基被指積極參與大堂施襲,又在樓梯集體打人。網上影片截圖

英龍圍事件

就第五被告鄧懷琛及第六被告「飛天南」吳偉南在英龍圍的暴動及串謀傷人罪,葉官指二人都有用棍打人,另有5名暴動人士參與。其中「飛天南」在驅趕黑衣人時不省人事倒地,結束他作為暴動者的角色,法庭判處監禁4年,沒有任何減刑;鄧懷琛曾用武力在行人路上非法禁錮一名男子約2分鐘,其後襲擊黑衣人,在「飛天南」倒地後,他繼續與白衣人積極襲擊黑衣人,故被判以監禁5年,沒有任何減刑。

吳偉南「飛天南」在英龍持棍襲擊其他在場人士。網上影片截圖(紅圈為眾新聞後加)

形點I天橋事件

第五被告鄧懷琛另涉在形點I天橋參與暴動及傷人。葉官判刑指出,當大批白衣人強行拉起J出口捲閘時,鄧懷琛一同衝至形點I天橋,有白衣人用棍或拳腳圍毆多名獨自離去的黑衣人,鄧就指揮白衣人打人,「圍毆現象比比皆是」,甚至在受害人倒下後繼續追打。葉官特別提到證人O的傷勢尤其嚴重,至今仍未完成治療,白衣人對出現的黑衣人「一律都打」,「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

葉官續指,鄧懷琛的刑責與同場暴動及施暴人士的整體行為看齊,其指揮者角色更是罪加一等,故暴動及傷人罪均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就鄧懷琛的4項控罪,葉官指兩組事件的地點和受害人不同,理應分期執行刑期,但因區域法院的權限是最高判監7年,故頒令將英龍圍事件的其中1年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監禁7年。

鄧懷琛
第五被告鄧懷琛(左)。資料圖片

求情信指各被告「對家人好好」

本案全部被告均有定罪記錄,但均不影響本案判刑。對於各被告的減刑求情,葉官最終只為第七被告、元朗八鄉橫台山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減刑3個月,指他多年來熱心服務社會。其餘被告雖以個人背景、「對家人好好」、積極做義工等理由求情,但均不被納入減刑考慮。

第二被告黃英傑有一項醉駕記錄,從未入獄。背景報告指他原本經營中華電力外判工程的承建商,因本案收入大減。求情信提到黃對家人很好,是家中經濟支柱;黃的兩名僱員因犯事失業,但他仍僱用二人做學徒,二人都很感激黃沒有嫌棄他們,給予了重生機會。道教聯合會玄宗堂的主持兼副理事長,亦寫信讚揚黃多年來的義工服務,例如派禮物、參扶老人上車等。

第二被告黃英傑。資料圖片

第三被告林觀良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盜竊、藏毒、串謀販毒和醉駕,兩度入獄。辯方呈交求情信指他對家人很好,憑信仰改過自新。第四被告林啟明同樣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搶劫、藏毒、阻差辦公、醉駕、收受外圍和洗黑錢,曾入男童院及監獄,辯方求情指他對家人很好。

第五被告鄧懷琛有一項擅自取用他人交通工具記錄,以及三項交通定罪記錄,從未入獄。他呈交的一批求情信指他對家人很好。辯方求情指被告參與的兩場暴動均是即場發生,被告是被動參與,沒有帶領其他人。惟葉官重申被告是主動參與暴動,更用武力與其他白衣人非法禁錮了一名男子。

第六被告吳偉南「飛天南」有小五教育程度,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勒索、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一度入勞役中心(現稱勞教中心)和入獄,相關記錄不影響本案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受聘於建築公司,有穩定工作,是家中經濟支柱,多封求情信指他對家人很好。

第六被告吳偉南「飛天南」。資料圖片

第七被告鄧英斌在1977年因毆打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感化12個月。辯方求情信指他擔任八鄉河瀝背村村長至今11年多,也是義工團委員,多年來協助修渠補路、安排街燈照明小徑、聯絡網絡供應商增加網絡配套等,從多封區議員和村代表的信件、義工證書和多張鄉事照片可見,被告多年來熱心服務社群。

第八被告蔡立基在1996年有一項盜竊記錄,2001年有一項藏毒記錄,從未入獄。辯方呈交一封村長求情信,指他義務協助村內的各項維修項目。惟法庭指出相關求情欠缺詳情,不接納為減刑因素。

鄧英斌
第七被告鄧英斌是本案唯一獲減刑的被告。資料圖片

本案原有8名被告,除了第一被告王志榮(56歲,運輸公司東主)獲無罪釋放,其餘暴動等罪成被告依次為黃英傑(50歲,工程公司東主)、 林觀良(50歲,商人)、林啟明(45歲,商人)、鄧懷琛(62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9歲)、鄧英斌(63歲)及蔡立基(41歲,機械技工)。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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