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文字案】控辯申押後待唐英傑案裁決 辯方擬傳召語言學專家作供 周四開審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去年9月被國安處拘捕,遭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原定今日(2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惟控辯雙方均需參考唐英傑案明日裁決再修訂陳詞,法庭同意押後至本周四(29日)正式開審。
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在庭上問及唐英傑案的約束性,包括本案須否完全跟從該案對專家證人證供的裁斷,又提出法庭是否只能依賴語言學的學術解釋,而不能以他作為「土生土長」、公平合理的香港社會人士身份,用「貼地」方式去看待本案證供。
控方由主理唐英傑案件、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及崔浩泉代表,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本案案情涉及譚得志在多個街站的言論,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口號。由於相關言論是否構成煽動的爭議,與明日裁決的唐英傑案類似,控方早前寫信告知法庭,將按裁決修訂開案陳詞,以及依賴歷史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證供的比例。
辯方亦透露,同樣預計傳召唐英傑案的兩名專家證人,即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另會傳召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及呈上其專家報告。
要求控辯澄清 須否完全跟從唐英傑案
法官陳廣池同意本案待唐英傑案裁決後再正式開審,但亦提出多個問題要求控辯雙方協助澄清。陳官表示,下級法院以往在《普通法》規定下須跟從上訴庭裁決,惟唐英傑案是由高院原訟法庭三名法官審理的國安法首案,情況特殊,儘管裁決「絕對有參考性及說服力」,但是否意味對下級法院有其「約束性」?本案是否必須跟從該案接納相同專家證人的身份及報告?兩案採納專家證供的比例須否完全相同?若唐英傑案就特定事實作裁斷,本案須否跟從?陳官要求控辯雙方在開審前回應相關問題。
就辯方打算傳召語言學專家,陳官亦提出本案可否以「合理人身份(reasonable man approach)」的常見法律原則處理,不單純依賴學術研究理解。陳官解釋,「合理人」是指心智成熟、不偏頗、有社會合理性的人,就本案而言,語言有其時空性,不是清朝、唐朝或住在孤島多年的人怎樣了解,而是香港人在這二、三十年來、於「特定時空及地方」的想法。陳官又表示,他不只是一個法官,也是社會一份子,法庭要「貼地」處理案件,也可參考公平合理、香港社會人士的看法。
官稱土生土長有合理看法 質疑是否只以學術理解
陳官另指出「法庭不是語言或文字專家」,但以他觀察,中文本身有其生命力及創造性,可隨時間演變出二次三次創作,字義會隨大眾習慣改變,若用文心雕龍這類古代文學解釋反而更難理解。陳官舉例,「hea」一詞未必有中文寫法,但廣東話「一聽就知點解」;「寸」英文釋作「inch」之後難以明白,但以廣東話來說卻能「心領神會」;「阿爺」一詞中英文字典均意指「爸爸的爸爸」,但政治層面上,大部份香港人都知道「阿爺」有另一意思。
陳官強調自己「絕對不是作專家證供」,也不是「未審先判」,只是作為土生土長、會讀寫中文的香港人,「地地道道香港人的睇法」,希望控辯雙方回應本案是否只能以語言學或歷史角度作討論。
案情方面,辯方指出控方近日才在開案陳詞新增檢煽動文字,反對控方不斷擴寬檢控基礎,將被告言論變成「moving target(移動目標)」。陳官反駁指控方開案陳詞不屬舉證一部份,理應有權「優化」案情,至於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罪責則由法庭裁斷。
陳官押後案件至周四正式開審,預計審期5天。
庭上另發生插曲,陳官甫開庭就表示公眾席有三分一人士對被告揮手,提醒公眾即使「有同路人喺度」,也不代表可違反法庭規矩,包括有任何動作、喧嘩或作政治陳述,要求公眾「尊重自己,尊重法庭,尊重香港」,否則法庭會毫不猶豫要求法庭職員或警方處理。
被告譚得志涉及三宗案件、共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屬《刑事罪行條例》而非《港區國安法》控罪;其餘控罪包括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舉行或召集、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涉及本年3月至7月的多個街站。
五次涉案街站依控罪順序如下:
2020年7月4日(旺角西洋菜街及亞皆路街一帶)
2020年7月8日(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
2020年7月9日(觀塘港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
2020年7月19日(藍田啟田邨商場外)
2020年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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