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裁決】判詞速讀:法庭接納控方「光時」解港獨說法 辯方專家報告無特別幫助
國安法首案今日正式裁決。高等法院三名法官裁定,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毋需處理危險駕駛交替控罪。唐英傑自去年7月1日被捕後一直還柙,身穿深藍色西裝的他,聞判時表現平靜。案件押後至本周四(29日)聽取求情,有機會同日判刑,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案情指,案發時23歲的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越過三道警方防線,並撞向警員,導致三名警員受傷。律政司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起訴唐,開審前加入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
案件不設陪審團,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分別為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午頒下僅62頁的判案書。
判詞速讀:
法庭在判詞中,幾乎無深入處理控辯雙方專家報告的分歧,而是認定辯方兩名專家無排除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其中一種解讀是港獨,故口號結合唐英傑的犯案情境,可理解為港獨意味及帶有政治目的。法庭以此認為,被告唐英傑在案中展示「光時」口號的方式、他對「光時」口號的理解,唐英傑顯然是吸引公眾注意,目的是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
在處理恐怖活動罪部分,法庭說即使「光時」口號並不解作港獨,根據辯方專家報告也可代表取回失去及根本性改變香港,認為「光時」口號也有政治目的(165段),裁定其意圖是脅迫公眾,「嘗試遏制或打壓反對聲音」,更形容「威嚇社會部分人就等同威嚇全社會」
法庭在判詞中,認為辯方報告只是測試「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種及唯一意思,而非口號本身是否有分裂意思,因而不認為辯方專家報告很有幫助。(136段)法庭質疑,辯方兩名專家: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長李立峯,無否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至少可以包含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所說的港獨意味,因而不認為法庭有需要處理雙方專家採用不同研究方法的分別(138段),又逐一引述辯方庭上不利陳述,包括李詠怡確認「光復」可以解作從敵人手中奪回失去事務、「革命」可解作推翻政府,儘管當時李詠怡均強調並非只得一種解釋方法。
法庭強調,本案並不關注「光時」是否只得一種意思,而是考慮所有相關案情,口號能否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法庭羅列,本案的背景包括:案發當日是中國恢復對港行使主權周年及國安法生效翌日,而被告唐英傑在繁忙道路中展示旗幟,包括主要幹道,當日港島區有其他反國安法示威,被告可以在多條警察防線前無停下,是公然不服從執法人員合法指示。(140段)
法官認定,被告展示旗幟的效果及上述背景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就是在2020年7月1日而言,「光時」口號「能夠包含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的意思,及能夠煽動其他人干犯分裂行為」。(141段)
雖然辯方資深大律師說,「光時」口號非常含糊及不能構成分裂意思,但認為與辯方專家承認港獨是其中一個可能意思自相矛盾。
雖然控方無證明被告實質從事任何分裂香港行為,但法庭認為在本案涉及煽動控罪而言無關宏旨。法庭以煽動謀殺罪為例,只需要證明被告有煽動謀殺實質行為及意圖,無需證明被告採取實質行動刺傷、毒害或勒死另一人。(143段)
煽動分裂罪意圖方面,法庭認定唯一合理解釋,就是被告選擇在7月1日行事、及刻意展示「光時」旗幟,而根據案中WhatsApp通訊及警方紫色旗,也是顯示被告旨在可以更多人注意及清楚知道可能違反國安法。(146及147段)對於聘請被告的茶店老闆娘說當時約了唐英傑在銅鑼灣食午飯,法庭駁回有關說法,認為被告並非純粹為了見朋友,辯方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義務急救員。
恐怖活動罪方面,法庭判詞中形容,被告在警方防線前並無停下,可能傷及其他途人及道路使用者,令警員要避開他,認為構成控罪中的「嚴重暴力」。法官又批評,被告行為公然及嚴重挑戰警隊,及其所代表的法紀,認為對公眾構成恐懼,令安全和平的社會變成目無法紀,認為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法庭認同,恐怖活動罪中的嚴重傷害,不一定涉及人身傷害,而是看行為的性質,實質傷害只會影響定罪。雖然辯方認為,如果是恐怖份子就不會煞車及帶備急救物品,但法官認為此觀點只是斷章取義,並錯誤假設「從事恐怖活動只得一種方法」,但犯案者可以正常行為作掩飾。
法庭又在判詞開首刻意強調,雖然本案採用三名法官(而非陪審團),但舉證責任、標準、無罪推定、公平審訊權利等適用在本案,一如採用陪審團的其他刑事審訊。
三名法官在判詞中說,雖然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都不採用陪審團審訊,但從來無人亦不可能有人會認為審訊不公,並引述唐英傑一方早前在司法覆核中說,即使無陪審團仍會有公平審訊。(7、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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