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到七一刺警案現場情況的網媒記者,昨晚深夜11時被警員要求到警署錄取口供,警員並到其住所蒐證,更扣留其旅遊證件,其手機……

拍攝到七一刺警案現場情況的網媒記者,昨晚深夜11時被警員要求到警署錄取口供,警員並到其住所蒐證,更扣留其旅遊證件,其手機及電腦亦被警方檢走。警方回覆查詢時指,國安處向一名56歲女子「作出調查」,並形容該名女子是「受查人」,指警方是根據國安法向該名受查人要求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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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覆查詢時指,國安處昨晚持有由指定裁判官簽發的手令搜查兩個處所,行動中撿取了一些物品,包括電腦及無線電話,並向一名56歲女子作出調查。警方指,案件仍在調查中,暫沒有人被捕。

警方表示,按國安法第43(2)條及《實施細則》附表二,向該名受查人發出由指定裁判官所簽發的通知書,要求她向警方交出所管有的任何旅遊證件。

翻查警方引用的兩條條文,分別針對「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及「因合理地被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

根據國安法第43(2)條,授權國安處在處理國家安全罪時,可以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遊證件或限制離境;而國安法實施細則賦權警方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受查人交出旅遊證件。

執業大律師:若助查者涉案可轉為受查人

執業大律師吳宗鑾指出,在一般刑事程序,警方若於調查期間發現協助調查人士涉嫌犯案,可將該人轉為受查人,但過程必須保持公道,錄取口供前先作警誡,確保該人知悉自己正被調查並有權保持緘默。吳宗鑾又提醒,任何人在協助調查或受查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個人權利。

吳宗鑾另表示,涉事網媒記者現未正式被捕,警方錄取口供及到其住所蒐證的做法,容易令公眾有「false alarm(虛驚)」的觀感,又或質疑警方行動的必要性。

據香港記者協會日前發聲明指,該名網媒記者於案發翌日由記協安排的律師陪同到灣仔警察總部,向當時負責調查案件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錄取了一份口供,警方並表明該位記者的身份是「協助調查」。惟至周一(26日)深夜,警方突然到該記者的臨時住處,要求她到警署錄取口供。及後該記者曾致電律師表示無須律師陪同,她在錄取口供期間亦只有一名友人陪伴,事主之後再被帶返原居所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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