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陳茂罕有宣布,引用《公司條例》權力,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高層有否涉及欺詐及失當行為等八大方面,在6個月內提交報……

《蘋果日報》多名高層雖然已被還柙,但政府未停清算壹傳媒及《蘋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周三指懷疑《蘋果》高層涉進行違法或不當行為令股東蒙受損失,包括《蘋果日報》在保安局凍結資產後終止業務等,罕有地宣布引用《公司條例》的權力委任會計師公會前主席陳錦榮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高層有否涉及欺詐及失當行為、創辦人黎智英與壹傳媒借貸關係、上市公司管治健康與否等八大方面,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

今次是政府繼1999年華資投資銀行百富勤清盤後,再次委任審查員調查公司,當時政府為穩妥向法庭申請獲批後才委任審查員,2001年的報告成為證監會取消部分百富勤董事資格的依據。根據《公司條例》,審查員可調查涉事的本地或海外公司,不配合查訊經公訴可判監一年及罰款20萬元;同時,按《公司條例》第865條程序,當局可將調查過程得到的資料或涉事人等回覆用於刑事程序當中。

《蘋果日報》在6月底停運,當局之後仍拘捕多名高層。美聯社資料圖片

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接受眾新聞查詢時說,預計財政司司長可將報告轉交相關機構跟進行動,而報告有助證監會及港交所等決定是否對壹傳媒作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採取行動。陳錦榮接受查詢時說,職權範圍的確如陳茂波所說的廣闊,目前沒有補充;至於審查員一般而言可提出什麼建議,陳錦榮說「公司條例有寫,暫時唔想講住先」。

黎智英前助手Mark Simon接受查詢時則反嘲,如果陳茂波的確關心壹傳媒股東,則應該解凍《蘋果》的資金,同時批評當局,「今次不是調查,而是針對黎智英的公關活動」(PR campaign)。他又說:「明顯地,財金界關注香港金融系統的安全,陳茂波真的覺得這樣有幫助?」

警方國安處6月17日拘捕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總編輯羅偉光等5人,壹傳媒(282)同日宣布停牌,至今仍未復牌。傳是特首黑馬的陳茂波周三宣布,引用《公司條例》第841(2)條下賦予財政司司長的權力及公眾利益,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

根據政府公布,調查範圍及提交報告包括八方面:

一、壹傳媒是否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利益、意圖欺詐該公司債權人或為任何欺詐或非法目的方式處理;
二、壹傳媒高層有否按其個人利益而處理公司事務而招致公眾股東損失
三、壹傳媒高層是否涉及對公司、成員或債權人作欺詐、失當或其他不當行為
四、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及及時披露
五、壹傳媒高層是否沒有履行其應盡之責或履行職責時有疏忽
六、壹傳媒與前主席黎智英之間的借貸及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交易原則及正常業務需要進行
七、作為上市公司,壹傳媒管治是否健康;及
八、財政司司長考慮對任何人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J條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J條,如果法院信納某人行為操守不適宜涉及公司管理,可頒布取消資格令,最長為期15年。

陳茂波見記者時表示,壹傳媒已出現高層涉嫌利用公司進行違法行為或相關欺詐及不當行為、壹傳媒的管治遠遠未達到一間上市公司應有的標準等。

他舉例說,壹傳媒今年5月公告說資金可應付4月1日起計18個月運作,但在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凍結《蘋果》等三家公司1800萬元銀行結餘後,不足一星期後《蘋果》終止出版業務。此外,陳茂波亦質疑,公司4月提前向黎智英償還1億5000萬元貸款,令現金結餘減少,同時壹傳媒高層涉及將軍澳工業邨用地欺詐罪、國安法被控等,關注壹傳媒事務是否出現嚴重管理失當,尤其高層是否涉及犯罪及其他不當行為等。

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書面回覆查詢時說,審查員會研究公司目前狀態、財政、管理及董事會關係,預期公布報告後,財政司司長會將報告轉交給相關執法機構採取行動。「我相信,審查員報告將有助證監會及港交所等監管機構決定就壹傳媒股份交易及董事的下一步行動。」

至於為何無如1999年先向法庭申請,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回覆說,《公司條例》已賦予財政司司長權力。

梁定邦說,過去是證監會在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期間,法庭認為應進一步調查涉事公司,財政司司長然後提出申請委任審查員,記憶中這與1999年百富勤的程序相約;由於今次不涉及法庭程序,所以直接由財政司司長申請。他說,委任審查員的決定可受司法覆核挑戰。

身兼會計師公會主席的鄭中正說,政府1999年後一直無引用過委任審查員權力,因為一直由證監會負責上司公司調查,證監會也有很大權力調查,包括董事受信責任案件,不需要《公司條例》調查。

他評估,今次可能因為大部分壹傳媒高層已被捕或還柙,而在港公司也沒有人,證監或受制部分權力要由政府出手。他又表示,視乎調查結果,根據條例財政司司長或公司註冊處長有權可要求公司在公司註冊除名,或轉介至執法部門。

證監會發聲明說,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同時根據法定權力,繼續對壹傳媒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

根據法例,將上市公司除牌的權力在港交所。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