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1管有鐵筆、剪鉗 運輸工今被判囚6星期
一名運輸工人去年7.1在銅鑼灣管有鐵筆及剪鉗,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6星期。……
一名22歲運輸工人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藏有鐵筆及剪鉗,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6星期。
被告曾嘉朗(運輸工人、22歲)被控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管有兩對勞工手套、一支46厘米長鐵筆和一把48厘米長剪鉗,意圖用作摧毁或損壞財產。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報告顯示其體能和心理狀況均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在庭上求情時指,被告獲家人支持,他是家庭經濟支柱,亦育有一名一歲半兒子,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本案可以判監,同類案一般判處禁閉式刑罰,而由於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不會考慮此刑罰。王官形容本案案情「完全不輕微」,強調被告當時管有的46厘米長鐵筆和48厘米長剪鉗,必定可造成程度不輕的損壞。王官以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由於本案經審訊罪成,刑期不獲扣減,法庭亦不認為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判處被告監禁6星期。獲悉刑期後,旁聽席上有親友抽泣,被告則表現冷靜,離庭前與親友揮手道別。
裁判官王證瑜早前裁決時指,不知道被告當時管有鐵筆和剪鉗的用途,案發當日亦不需要勞工手套工作,其會面證供更與現場情況不同,因此不接納被告證供;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警員部分供詞有疑點,但大致上一致,所以接納其證供。王官又認為,案發當日銅鑼灣有人群聚集及遊行,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意圖使用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ESCC2793/2020】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