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日引用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 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向法庭作出量刑建議, 訊息十分明顯……

楊健興【香港這一天】結集

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上「光時」口號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3罪,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日前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成立,法官昨日聽取求情,今日宣判,唐英傑被判處兩項控罪共入獄 9年。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入獄6年半,另外一項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入獄共9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9年刑期並非輕,但根據國安法的規定,恐怖活動罪可判處終身監禁,煽動分裂國家罪可被判監10年。

唐英傑案是國安法首宗罪成案件,港府和中央極度重視,不言而喻,控方昨日引用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 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向法庭作出量刑建議, 訊息十分明顯,希望刑期具阻嚇性。9年刑期,部份同期執行,有平衡味道,不想太重,亦不能被視為輕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將研究判辭。不排除律政司要求覆核刑期。

案件最大的爭議,當然是法庭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口號意思的裁定,法官指「光時」口號可以構成港獨意味,而唐英傑當時展示口號方式有分裂國家意圖,裁決已成為案例,喜歡或不喜歡已並不重要,在公眾地方,例如商場,叫「光時」 口號、或展示標語,有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或《 刑事罪行條例》內煽動意圖罪。

「光時」口號涉及言論自由,不少地方牽涉國安法案件,其中一個爭論以個人自由及國家安全兩者如何達致平衡,唐英傑案判辭隻字不提,亦未考慮被告能否使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變相令展示反對政府口號都可視作煽動分裂。國安法凌駕一切,期望司法可作出合理平衡個人自由,已變得不切實際。

案件判辭和判刑發出清楚號訊息,國安法下的香港,言論自由空間已急速大幅收縮,苛法嚴刑日子來臨,過去市民可以在遊行集會、商場、 球場等公眾場所叫口號發洩的日子已過去,在私人場合、個人社交平台賬戶帖文,也要小心被舉報,因為官方鼓勵「篤灰」,一經被舉報,警政人員出動拉人。

警方今日見記者,交代日前觀塘APM商場轉播奧運期間,有人被指侮辱國歌,作出拘捕,是最新例子。

特首林鄭月娥7月中見記者時說,國安法不能形同虛設,港府會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林鄭政府不但就國安法,現行法例中過去極少引用的刑法、在公眾場合引用有實際困難的國歌法,都「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香港走向內地「以法治國」的一制,離法治社會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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