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判囚9年 官:煽動罪情節嚴重 行為經過計算
國安法首案判刑,還柙逾一年的被告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罪成,今天被判囚9年。本案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組成三人審判庭。唐英傑被帶走時,旁聽人士說:「重甲(唐英傑花名),等你呀!」、「撐住呀!」唐英傑亦把握走入囚室前的幾秒說了最後一句話:「你哋都撐住。」
法庭本周二(27日)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昨日聽取求情後,於今午判刑,由法官杜麗冰讀出刑期。唐英傑今天依舊穿一套深藍色西裝、黑襯衫,少有地打了呔,也是全黑的。他戴上耳機聽廣東話即時傳譯,聽著刑期如何計算,一直沒有明顯的表情。
法庭頒下15頁的判刑理由,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首先引述《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認為任何人在香港特區犯分裂國家,或者進行任何破壞國家一統(national unification)的行為,又或煽動他人做這些行為,都要受到適當懲罰,因為這些行為與《基本法》基本規定相違背,而且懲罰需要對普遍社會有威懾作用。
法庭的判刑理由形容,被告在繁忙的馬路上展示旗幟,刻意在警方防線前未有停下,是公然蔑視法紀,而且刻意挑選了7.1這個香港特區成立周年的日子,又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判刑理由又指,被告不是一個在人海中的示威者,靜靜地舉旗,而是刻意挑戰警方防線、吸引注意,令人關注旗幟上具分裂國家意思的訊息,是要令人留下強烈印象及造成巨大影響。法官遂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第21條,應判囚5至10年。
官指情節嚴重 行為經過計算及刻意
不過,判刑理由續寫到,雖是情節嚴重,但算不上最壞情況,「被告一人干犯罪行,而口號是普通的呼籲(general call),要將香港從中國分離,沒有向公眾表達詳盡的計劃。」因此,法庭以6.5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庭認為被告刻意穿過警方防線而最終撞入第四道防線,形容被告的行為是經過計算及刻意的,從而對路面使用者造成非常危險的情況,並且最終造成了三名警員受傷。但因為警員傷勢未至「重傷」,因此根據國安法第23條,屬於刑罰較輕的「其他情形」,而非可判終身監禁的「致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法庭認為,被告的政治主張亦是判刑所需考慮的因素。判刑理由指:「不用多講的,任何進行恐怖活動以威嚇公眾推動政治議程的,無論政治議程是甚麼,都應該受到譴責和懲罰。當政治議程本質上是分裂主義時,在我們看來是一個額外的犯罪(added criminality),這樣的政治議程是試圖破壞國家統一。」
同情家人 惟拒接納求情因素
法庭又拒絕接納所有辯方的求情因素,包括辯方稱唐英傑的行為是魯莽而非刻意,祖母患癌將要辭世等。法官在判刑理由表示同情其家人,然而,這些都是被告在犯罪前應該考慮到的,這些不是求情理由。
最終,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量刑起點為判囚6.5年、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判囚8年,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沒有減刑因素。判刑理由又透露,唐英傑的求情信包括唐自己寫的、家人寫的、親友寫的,無一不形容唐英傑是思想簡單、善良的人,也是支撐家庭的孝順仔,讓妹妹到外國讀書。唐英傑在求情信表達悔意,指現在已經明白政治是觀點角度的問題,亦不應該比人的體面(human decency)更重要,希望社會放下仇恨。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之後為唐英傑傳話,「佢會撐住,大家都一定要撐住,就好似香港嘅運動員一樣」。據悉,唐英傑一方擬上訴。
大概下午3時半,庭審完結後,已見多名市民於金鐘廊對出天橋、高等法院外電車站及巴士站聚集,更有乘坐電車經過的市民為唐英傑打氣「撐住呀!」。惟警察在以上地點進行截查,其中有5名青年在巴士站旁被截查,市民於約4時散走。囚車出口處約有20名警員戒備,附近亦有十多名警員巡邏。警員要求所有人不可停留在囚車出口處,記者亦必須留在「記者區」。接近5時半,唐英傑由「鐵甲威龍」囚車從高等法院送走。
在警方阻撓下,想送車的市民只能站在金鐘廊與太古廣場的行人天橋。其中一位送車市民是阿高(化名),與唐英傑同年的他送過很多次囚車,即使橙帶越拉越遠、警員越來越多,成功送車的機會早已微乎其微,阿高今天還是來了。他覺得送車重要,因為始終是在囚者經歷完庭上程序後,第一個聽到外界聲音的時候。「雖然囚車車窗好黑,睇唔到,但聲音可以傳達到。」他亦試過用手機燈照亮了囚車一剎,就在那一刻見到「手足」的樣子,他覺得這樣最起碼是見了最後一面。如果可以,他想跟唐英傑說:「手足加油。」
【案件編號:HCCC 2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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