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和你shop】少年涉搶槍 被控暴動等5罪 案情指徒手撞毁頭盔、連拉扳機三下
前年12月28日有市民發起上水「和你shop」,案發時僅16歲少年被指企圖搶奪防暴警的雷明登長槍,被控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拒捕、襲警共5項控罪。案件今日(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承認兩項拒捕罪,但否認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和襲警共三項控罪。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時徒手將防暴警員的頭盔撞擊至毁壞,又指他試圖搶奪長槍期間,連續拉下扳機三下。法庭另外批准案中被搶槍的警員匿名作供,並禁止任何人士披露其身分。
官准被搶槍警員匿名作供
被告陳鎮顯今年18歲,案發時年僅16歲。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馬藻玉代表,辯方則由大律師梁寶琳代表。控方在開庭後先以避免被「起底」為由,為案中被搶槍的警員(即控方第三證人)申請匿名令。控方指,該名警員於去年12月在另一宗案件作供後,被網民「起底」滋擾,包括受到電話滋擾,其胞姐亦在工作地點收到匿名信。控方強調辯方知悉該名警員身分,只是不希望向公眾披露,以保障警員和其家人的安全。
辯方則反駁匿名令有損公眾知情權,直言假如該名警員在上一宗案件受匿名令保護,公眾便無法合法理解和研究該名警員的誠信問題,影響司法公義。辯方又指出,雖然該名警員的資料早於2019年10月已在公開領域被披露,當中並沒有其電話號碼,高等法院亦已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針對警員和其家屬的「起底」行為,因此認為沒有必要批出匿名令。
法官姚勳智考慮控辯雙方陳詞、相關證據和案例後,決定批准匿名令申請,容許被搶槍的警員匿名作供,法庭將以X稱呼他,並禁止任何人披露其身分。
控方案情:被告左手食指連拉三下扳機
控方大律師馬藻玉隨後讀出開案陳詞。就暴動罪,控方案情指案發於201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約50人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聚集,當中有人穿黑衣、戴上口罩,現場有人檢查途人手機,以粗口辱罵甚至圍毆途人。其中市民李酉華歸家途中,看見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有人群聚集,出於好奇拿出手機拍攝,隨即被人包圍。當時身穿黑色連帽外套、藍色牛仔褲、紅白黑色波鞋的被告,打開啡色雨傘遮擋,又一度用手箍住李頸部。李的手機之後被搶走,並被多於3人拳打腳踢倒在地上,致頭部和背部受傷。
就襲警罪,案情指警員20614和X與其他警員隨後趕到現場,看見被告逃走,相信他與早前的圍毆事件有關,於是上前追截。兩名警員追至上水廣場門外時嘗試截停被告,惟被告不斷反抗,並用雙手推向兩名警員胸口,導致他們胸壁挫傷。
就兩項拒捕罪和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案情續指被告跑入商場後,試圖躲在已掛上休息牌的珠寶店「Swarovski」櫃枱下,但被警員發現。警員20614和X在櫃枱外截停被告,被告用力掙扎反抗,控方形容被告「強壯健碩、孔武有力」,徒手將警員20614的防暴頭盔撞至毁壞。
警員X當時獲配備一支防暴雷明登長槍,槍管內有兩枚布袋彈。被告在與警員20614糾纏期間,同時用手捉住X的雷明登槍柄,用力搶奪。X曾大聲喝止,但被告未有聽從,並將左手食指扣入雷明登扳機,連續拉了三下扳機,由於長槍當時未上膛和鎖上保險掣,因此未能開槍。被告最終被X用警棍擊打左手手臂後才放手。
被告其後繼續嘗試擺脫,另一名警員24201遂上前協助,惟被告仍然掙扎,又用手捉住其警棍。警員20614見狀警告被告別再反抗,又嘗試協助搶回警棍。惟被告繼續激烈掙扎,三人爭持十數秒,直至另一名警員上前噴射胡椒噴劑,被告才鬆開警棍。
遇襲市民供稱被人箍頸摑臉、拳打腳踢
控方下午首先傳召案發當日被襲擊的市民李酉華作供。李在控方盤問下表示,當日下班後,他沿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走向商場,期間手持電話與家人在WeChat進行視像通話。他憶述當時看見天橋上聚集約50至100人,於是將手機鏡頭轉向人群,讓家人看見現場情況。
李酉華續供稱,有一群人走近指罵他拍攝示威者,要求他刪除相片,隨後越來越多人包圍他,他當時回應:「我都無影你哋,刪咩?」他表示當時有人箍住他的頸部,有人摑打他的臉部數次,頭部被人打了5至6次,身軀被打了幾次,亦被踢了「好多下」。李酉華又指,他的手機被人搶走,無法尋回。事後他前往北區醫院治理,無需留院,現時亦沒有後遺症。
控方完成主問首名證人,辯方沒有任何盤問。控方共傳召4名證人出庭作供,除被襲擊的市民李酉華外,另會傳召3名警員出庭。辯方透露不會傳召任何證人,案件預計審訊4天,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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