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黃耀明區諾軒 涉2018年立會補選演唱誘使他人投票 周四提堂
廉署證實落案起訴黃耀明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涉嫌於2018年3月在港島區立法會補選作出舞弊行為,指黃耀明唱歌表演以誘使他……
歌手黃耀明今早被廉政公署拘捕,據悉已獲准保釋。廉署其後證實落案起訴黃耀明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涉嫌於2018年3月在港島區立法會補選作出舞弊行為,指黃耀明唱歌表演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區諾軒,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二人將於本周四(8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指,接獲投訴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今日決定落案起訴區諾軒、黃耀明。
涉案時區諾軒是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候選人,曾在其社交平台專頁宣布2018年3月3日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兩小時的集會,並在集會開始前表示黃耀明將會在台上表演。黃耀明演唱後呼籲集會人士投票予區諾軒。翻查資料,黃耀明當日演唱了達明一派的《每日一禁果》、《It’s my party》。
集會翌日,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分享了該集會的錄影,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其呼籲。區諾軒將錄影及宣布黃耀明將會出席集會並表演的貼文,申報為選舉廣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指,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任何人作出選舉舞弊行為,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區諾軒於今年2月28日被正式落案起訴違反國安法,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後一直還柙。還柙期間,又分別因大聲公襲警案、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判囚9個月及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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