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囚犯夏天不准穿短褲 指涉性別歧視 鍾雪瑩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因涉前年12月大埔開槍案被控無牌管有槍械,自去年10月還柙至今。她因不滿女囚犯須在夏季穿著冬季同樣的長褲,待遇與可改穿短褲的男囚犯有別,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許可作司法覆核,指署方做法涉構成性別歧視,要求法庭聲明政策違憲,頒令懲教署署長改變有關政策。
申請方為30歲鍾雪瑩,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入稟狀指,申請人去年10月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至今一直還押於羅湖懲教所。
入稟狀指出,申請人自今年4月向懲教員口頭申請轉季後不用穿長褲,但獲回覆不可能。署方其後在5月3日下令所有囚犯及還柙人士轉季,男囚犯須穿上衣及短褲,女囚犯則須繼續穿著與冬季同樣的長褲。申請人由當天起至7月初,多次向懲教員口頭投訴,但所提出要求均一律被拒。申請人之後出熱痱,認為情況是由男女囚犯的差別待遇、署方拒絕處理申請所導致。
及至7月中,申請人去信申訴專員公署作投訴,但未獲回覆,遂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申請方:衣著規定與監獄紀律無關
入稟狀重申,相關政策規定女囚犯須在夏季穿長褲,男囚犯卻沒有相同要求,做法明顯是單純基於性別不同的差別待遇。申請方指出,署方以監獄紀律、囚犯及還柙人士無權選擇衣服為由,嘗試合理化相關差別,但申請人只是希望穿著與男性相同的及膝短褲,更荒謬是男囚犯甚至可於夏天赤裸上身,顯示衣著規定根本與監獄紀律無關。申請方認為,相關政策缺乏合理目的,沒有認真考慮女囚犯在炎熱天氣下的需求。
入稟狀指出,有關政策不合憲,有違《基本法》第25條所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香港人權法案》第 6 (1) 條,即被剝奪自由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以及《性別歧視條例》及《監獄規則》第26條,即每名囚犯均須獲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需的衣物。
申請人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政策違反《基本法》及《性別歧視條例》等,並頒令撤銷相關政策,要求署長更改有關政策。
30歲的鍾雪瑩曾任前「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助理,去年10月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還押至今,案件將於9月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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