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案件今天在辯方要求下進行覆核聆訊。考慮雙方陳詞及被告背景後,裁判官黃國輝決定改為判監三個半……

去年1月5日「光復上水」遊行期間,一名20歲的男廚師江浩倫,被指在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江早前被裁定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今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案件今天在辯方要求下進行覆核聆訊。考慮雙方陳詞及被告背景後,裁判官黃國輝決定改為判監三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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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陳詞指,控方對案情的理解與審訊期間顯示的有出入,與事實基礎不完全相符,例如控方提及案情「打死個大陸仔」乃屬內容撮要,並非出現在呈堂證據上,強調內容撮要不應成為本案定罪的考慮及基礎,另外多位控方證人亦指途人在過程中一直都有叫囂,未有證據證明一起衝擊警方防線的行動是由被告江浩倫掀起。

辯方亦稱,控方參照的多個案例雖以反修例案件作背景,但案例牽涉的是更嚴重的非法集結罪,而本案並不符合非法集結的要旨,即以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未必具參考價值。就量刑起點而言,此案控罪最高監禁刑期是12個月,惟非法集結的判刑則以判監15個月為基準,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不宜相提並論。

辯方根據更生中心的報告,被告存有悔意,社交生活正常,亦有穩定職業,未來將以投身建築業為目標,認為更生中心對協助被告個人發展幫助不大,相反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例如240小時,不僅有助年輕的被告重回正軌,更可對社會作出正面貢獻,與判入更生中心同樣能起阻嚇、懲罰作用。辯方亦引述多個反修例相關案例,證明即使沒有悔意的年輕罪犯,犯下更嚴重的罪行,或者成年罪犯同樣對警方作出辱罵行為,亦可考慮判以社會服務令。

辯方期望,法庭可考慮以社會服務令,取締原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的決定,若需再加以監禁式刑罰,法庭宜顧及類似案件判監刑期只是40天,而被告至今已被還柙50天,相當於判監75天的刑期(一般而言,行為良好會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如判監75天,獲扣減刑期後即50天),建議判監75天,讓被告可即時獲釋。

去年1月5日「光復上水」遊行,後來演變成警民衝突,圖中人非被告。美聯社圖片/資料圖片

控方則回應指,辯方所談及的多個案例乃取自新聞所引述的內容,未有提供判刑理由,難以理解案件全貌,而個案的細節與本案未必完全相符,例如有案例的被告認罪,而本案則是經審訊後定罪,又或者有案例的被告未有呼籲其他人一同犯案,而本案的則有呼籲其他人一起向前衝。

控方亦提到高等法院上訴庭的案例強調,基於反修例背景,所判處的刑罰,不應只以阻嚇被告作目的,而是要向社會提供一個正確的訊息,提出即使是少年犯,亦應判以監禁式刑罰。有在場旁聽者在主控官陳詞期間,情緒激動,向法庭大叫「要尊重個事實,你以後都有仔女㗎!」,法官曾因而短暫休庭。

裁判官黃國輝指,考慮了控辯雙方陳詞、呈上的案例、案情及關於被告的更生報告後,認為本案必須判以禁閉式刑罰,社會服務令並不適用。而被告判刑當天尚餘三天滿21歲,如今已滿21歲,考慮被告背景後,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本案控罪最高監禁刑期為12個月,黃官以3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刑期,最終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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