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旺角非法集結案】上訴方質疑警員證供誇大不實 官稱重要是被告於集結者前方被捕
前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9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兩人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餘7人判入獄4個月至半年。其中8人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4日)於高等法院續審。上訴方質疑拘捕被告警員的證供誇大不實,難以相信他能在數秒間「眼光銳利」地認出被告特徵,呈堂片段亦不足以作辨認。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反駁指,重點不是該警員能否描述被告特徵,而是他在集結前方拘捕被告,並指該處不是「好人好者」會身處的位置。
全部上訴被告已完成陳詞,法庭將擇日頒發判詞。
9名被告依次為蕭浩賢(17歲學生)、鄧榮熙(17歲學生)、陳駿霆(20歲學生)、韓明恩(24歲學生)、廖智峯(23歲學生)、陳嘉汶(36歲文員)、伍兆銘(25歲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4歲文員)。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3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方施陽早前開審時表示放棄上訴,即時入獄服刑;其餘8人繼續上訴,上訴庭今處理陳嘉汶及伍兆銘的陳詞。
官指被捕位置非「好人好者」逗留之地
第七被告陳嘉汶一方先作陳詞,主要針對拘捕被告警員的證供可靠性、被告是否管有「兩把遮」的爭議,以及被告是否必然與非法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
拘捕被告的警員早前供稱他只正面看到被告1秒,被告之後轉身逃跑及被捕,過程僅有7秒。上訴方庭上指出,當時環境混亂,並非「一個(警員)追一個(示威者)」,難以相信警員可在1秒內「眼光銳利」地認出被告裝束特徵,在證供指出其牛仔褲款式穿窿。辯方認為警員是事後回到警署才作出相關描述,並非依據現場觀察,證供誇大不實。
法官張慧玲認為,該拘捕警員能否準確描述被告裝束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在集結者前方拘捕被告;以常理來說,該處並非「好人好者」會逗留的地方,原審裁判官亦以環境證供排除被告旁觀或路過的可能性。
原審裁判官早前裁斷被告事發時管有「兩把遮」,一把事後在背囊搜獲,一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於速龍小隊衝前至拘捕期間扔走。上訴方表示,拘捕警員的證供並沒提及被告手持雨傘,控方只依賴事後看片的警員證供,辨認被告是該名手持黑底白邊雨傘的集結者。上訴方又指出,被告當時揹著一個淺色背囊,但控方指稱為被告、片中手持雨傘的人士卻是用深色背囊,認為依賴該片段認人有其危險性。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有獨立考慮事後看片警員的證供,正確推論片中持傘者就是被告,本案亦有其他片段佐證;即使沒有片段顯示,單憑被告的被捕位置及裝束已足以證明,她是「斷正」曾在某一時間參與非法集結。
攜急救用品 在場目的或是救人
就原審裁判官推斷被告必然有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指被告當時攜有急救用品,不能排除其在場目的是救人;速龍小隊衝前時,警方沒有施放催淚煙,現場並沒令人意識到即時危險的激烈行動,被告選擇逗留未必完全不合情合理。
張官質疑相關說法,指被告在示威者前方被捕,想救人的話一般會先留在安全地方,而非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危險位置,當被告選擇不作供解釋其動機,法庭也沒責任幫她將「不合邏輯」的行為合理化。
控方表示,被告並非身穿急救員反光背心,而是「全副武裝」出來示威,即使攜帶急救品也不一定是急救員,可以是示威者預計會在對峙受傷而準備,形容「兩軍打仗時,軍人都會自備急救用品」。
曾辯稱計劃影印重要文件 原審未有考慮
第八被告伍兆銘一方陳詞指,被告當時見情況相對安全,打算橫過集結的中後方離開,怎料被突然衝前的速龍小隊拘捕;該位置本來不是集結前線,只是前面示威者向後走,被告才變成最前的人。雖然辯方多番解釋說法,張官仍難以理解,指現場「人山人海」,前方的人根本難以離開。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現場並非和平集會,示威者堵路、用強光或雷射筆照射警員,明顯是破壞社會安寧,「技術上接近暴動」,現場的人必然知道已身處非法集結。
辨認被告方面,上訴方指拘捕警員證供錯漏百出,曾供稱被告身高約5呎7吋,與實際相差約5吋,身型及裝束只是與指稱男子碰巧相似,現場穿黑色上衣的人比比皆是,不足以辨認被告。上訴方另指出,被告當時攜有大量重要文件,包括出世紙正本及各種證書,計劃在參與合法遊行後先在旺角買遊戲卡帶,再徒步往尖沙咀影印文件,惟裁判官分析時未有考慮「重要文件」的元素。
控方就表示,被告的黑色上衣印有「香港人」字樣,其他裝束亦與指稱男子吻合;被告身上被搜出長條狀的燒烤金屬夾,是示威者用來夾起催淚彈殼的常見用具,身上裝備與其路過說法並不相乎。
全部申請上訴的被告已完成陳詞,法庭將擇日頒發判詞。
【案件編號:HCMA372/2020】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