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務委員會禁止7月參與評議會學生進入校園範圍,變相停學。有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評議員發起聯署,批評校委會並無直接處分學……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7月7日通過議案感激刺警後自殺的梁健輝,港大校務委員會禁止當日所有參與會議的學生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及服務,變相停學。做法惹來港大校友譁然,有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評議員發起聯署,批評校委會並無直接處分學生權力,做法違反正當程序,要求校委會撤銷處分。

與此同時,港大校委、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昨日無出席校委會特別會議,並於當晚(4日)辭去校委。他坦言覺得很難過,「無錯,學生係唔啱喇,我想大家都同意,有關學生都好快道歉,但我好難過,點解我們作為大學,唔係培育培植學生,幫取佢哋有錯能改,無端端校委會作出咁嘅決定?」

據悉,港大校方暫未正式暫停涉事30多名學生學籍或展開紀律聆訊,校委會引述的「法律風險」則疑是校方角色可能涉及國安法26條。條文提及向恐怖組織或恐怖活動提供「支持、協助、便利」亦可違法。接近校委會消息稱,校委會曾經討論是否禁止回校就夠,但最終否決學生使用大學設施及服務,意味如果校方嚴格執行,連網上教學都被禁。

據了解,動議以30票贊成通過梁健輝,有2票棄權,疑是來自港大校園傳媒代表《學苑》及校園電視按慣例投棄權,但同樣被罰。

警方國安處早前到港大學生會大樓搜證。資料圖片

翻查《香港大學條例》,校長可命令將涉及學生投訴作出調查,當中要被指稱「法院被裁定觸犯(convicted)的罪行」,但目前涉事學生均未被拘捕及起訴。

有港大校友及學生會評議會前評議員發起聯署,要求撤銷對評議會學生處分。聯署聲明提及,根據《香港大學條例》規程提及XIX第2(1)段,「校務委員會不得受理任何屬於紀律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投訴或就任何該等投訴作出裁決」,而規例提及紀律委員會作為處理針對學生投訴調查及裁決的單位,認為合理解讀應是校委會無權直接處分學生,或至少委任人或委員會處理投訴,否則可構成濫權。

聯署聲明續說,今次校委會決定等同《條例》中的暫時停學處罰,質疑沒有按規程提供的程序召開紀律委員會,被校委會處罰的學生被剝奪上訴權及可以處理其上訴的權力單位,違反正當程序及普通法原則。

翻查《港大條例》規程XXXI第4條,紀律委員會在學生被裁定犯罪可實施譴責、罰款、撤銷使用大學設施權利但保留修讀課程及考試權利、暫時停學,或逐出大學,但前提均是要裁定法庭犯罪。

港大周三的聲明中無提及紀律處分,只是要求學校管理層執行上述措施,需要時向校委會報告,包括「何時要檢討措施」,令人關注日後會訂立新程序處理學生。港大學生教務長曾詠詩向評議會成員發電郵,邀約與港大高層就7月7日評議會會議會面。眾新聞就此向曾詠詩查詢,暫未獲回覆。

眾新聞製圖

港大校委會中極少數開明派的校委張達明在商台節目表示,當日突然收到通知要開會,亦無收到討論文件,當晚才從傳媒得悉開會決定。他表示已在周三晚通知校方辭任校委會,但不評論是否因為校委會的決定。張達明說:「始終人生好多優先次序,要選擇有些咩仲有能力、值得去做,最後決定辭任校委會。」

張達明又表示,參考過去校方解僱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當時都有設立紀律委員會,最後呈交校委會,過去同類事件學生都有機會申辯,但今次校委會「完全唔跟程序」。

至於校方引述要即時採取風險措施,張達明坦言看不到法律風險何在,學生即時被指構成犯法行為,都有無罪假定;此外即使過去學生在校園內干犯刑事案件,都是學生個人的事,看不到對校方有什麼嚴重法律風險,尤其校方早前已與學生會割席。

張達明反問:「佢哋一日係學生,一日未受紀律聆訊,點解可以變相褫奪做學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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