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男女涉管汽油彈被控串謀縱火 官批交替控罪性質相同 斥控方「一意孤行」浪費法庭時間

前年12月初,4名未成年男學生及2名男女被指串謀縱火,涉在屯門管有易燃氣體罐、2枚氣油彈等物品,案件今(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6人另被控同一交替控罪,法官郭啟安批評控方「一意孤行」,堅持將性質相同的控罪以交替形式控告,是浪費法庭時間,希望控方能「理智、合理地運用(權力)」。
控方堅持兩罪舉證元素並不相同,郭官最終無奈容許控方不作修改,但明言會在判詞批評負責檢控人員。案件現押後明早開案陳詞,待控方修改同意案情,預計審期20天。

6名被告為27歲女侍應梁汶懿、24歲助理土木工程師張達亮,以及四名繼續受匿名令保護、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的男學生。他們被指前年12月1日與其他人串謀縱火,另被控同一交替控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管有易燃氣體罐、2個打火機及2枚汽油彈等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罪有「重疊之嫌」 控方稱舉證元素不同
早上甫開庭,法官郭啟安先提出本案的串謀縱火罪與交替控罪有「重疊之嫌」,相關證據及指控完全相同,「講嚟講去都係夾埋一齊縱火」。郭官認為若首控罪未能證明串謀元素,交替控罪就理應分拆6項,針對被告各自實質管有的物品,而非兩項控罪均與串謀意圖相關,批評控方做法令人失望及「大惑不解」。
控方外聘大律師伍家聰表示,目前指示是不會修改控罪,堅持兩罪舉證元素並不相同,首控罪是證明被告有協議,交替控罪則以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知悉並意圖使用該些物品。
辯方同意郭官觀點,指兩項控罪依賴相同事實基礎,被告現時是被相同證供控告兩次,做法有違司法公正原則,亦令審訊焦點模糊不清及複雜化,浪費法庭資源及時間。
官:希望控方理智、合理地運用權力
庭上一輪爭拗後,郭官表示明白律政司有權選擇控罪,但在本案做法並不合理,希望控方「理智、合理地運用(權力)」,但既然控方堅持不修改,法庭只能無奈容許。郭官又明言,不希望鼓勵控方日後採用相同做法,將在判詞批評負責本案的檢控人員,「一意孤行」將性質相同的控罪以交替形式控告,浪費法庭時間。
據伍家聰庭上透露,控方早前提交法庭、有關不修改控罪的書面陳辭,是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撰寫。

控罪指,6名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6人另被控同一交替控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2個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品,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摧毀他人的財產。梁汶懿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5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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