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男女涉前年串謀縱火 女警證供屢遭質疑 承認可能思緒混亂犯下「嚴重錯誤」
前年12月初,4名未成年男學生及2名男女涉在屯門管有易燃氣體罐、2枚氣油彈等,被控串謀縱火,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第一被告的女警出庭作供,其間屢遭辯方質疑證供矛盾、不準確,對於時間、押送被告動作、由誰保管涉案背囊等多項描述,均有與影片不符之處。
女警在盤問下連番更改說法,指自己案發時可能思緒混亂,同意犯下「嚴重錯誤」,但否認是「強辭奪理」,一度表示「多謝大律師你提醒,我先記得返個細節」。
控方開案陳詞指,前年12月1日晚上約10時,有約20至30名黑衣人在屯門杯渡路交界設路障,在警員到場後逃走;至晚上約10時半,有人在仁愛堂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聚集,警員下車後聽到打碎玻璃聲,上前追截逃走的人群,其間拘捕穿著黑衣的6名被告,在他們身上搜出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保護裝備。
控方案情指,第一至第六被告的背包、腰包及手套,均驗出微量高度易燃的化學物質,第五被告的背包被搜出一瓶火機油。警方另檢取案發地上物品,包括內含易燃液體的金屬罐、2個汽油彈,以及沾有易燃液體的破爛玻璃樣本。
未有警誡下查問案情
今在庭上屢遭辯方質疑的,是拘捕第一被告的時任新界北C大連第一小隊女警員李燕華。她供稱,當晚與隊員約10時半到達案發地點,現場約8名黑衣人立即逃跑四散,部分人被截停。李供稱,第一被告梁汶懿被截查後站在行人路,沒有帶袋或手持物品,亦沒回答為何在該處出現,搜身後僅發現其粉紅色銀包、電話及一個白色口罩。
至晚上約10時41分,李從警員21600接過一個附近找到的黑色女裝背囊,懷疑屬於被告。李供稱,被告「諗咗一陣」否認是她的背囊;李隨即查看袋中物品,發現2罐約500毫升石油氣、對講機、火機等,亦有化妝品及黑色女裝內褲,便向梁表示她是在場唯一被捕女性,追問背囊誰屬,梁遂承認是她的背囊,但否認管有袋中石油氣罐,指是陌生人「塞畀佢」。
李之後以非法集結、藏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及非法管有通訊器材罪拘捕第一被告,供稱被告在警誡下僅表示「我收工經過㗎咋」。
辯方斥說法「不攻自破」 女警否認強辭奪理
代表梁汶懿的大律師陸偉雄,花了整個下午質疑李燕華證供的準確及可靠性,包括幾份供詞內容的矛盾、押送被告上警車的時間及動作、涉案背囊由誰保管等議題。
陸偉雄指出,李燕華拘捕被告後,僅在現場作出一次警誡,最先錄取的證人供詞指被告在警誡下只說「我收工經過㗎咋」,補錄口供卻指被告僅表示「明白,我無嘢解釋」,兩者出現矛盾。李解釋,當時回到警署補錄口供,被告第一句就是表示沒有解釋,當下可能思緒混亂,潛意識寫下該句回應而非現場說法,同意她在記錄上犯了「嚴重錯誤」。
陸偉雄續質疑,李燕華在開審前約三周,才首次在證人供詞提及涉案背囊有化妝品及女裝內褲,問她為何事隔年半突然喚起記憶。李表示,案發後只記錄涉案證物,早前是應檢查人員要求,仔細回憶時記起其他物品。陸再追問,前年的證人供詞也有記錄非證物物品,譬如被告的粉紅色銀包,直斥其說法「不攻自破」、「強辭奪理」,質疑她「選擇性記載」的原因。
李否認指控,表示「呢單係我最後一單arrest(拘捕)」,清楚記得袋內物品,當時或因「隧道效應」,即是受壓下難以作出長遠思考,故只集中記錄證物而非其他雜物。
庭上更改保管證物說法
陸偉雄又指出,李供稱押送被告上警車的時間與片段相差6分鐘,問她到底準確時間為何。李重申當時有看錶,但接受可能看錯時間的說法,她也自知手錶時間不準確。郭官聞言略為不解,問「但你行動又要睇錶?」李承認知悉有「三兩分鐘誤差」,一般會事後自行計算時間差。
李燕華在控方主問時提到,她為被告扣上膠手扣後,搭著其膊頭押送上警車,遭陸偉雄質疑與影片不乎。李聞言突然改稱沒搭膊頭,只是捉著被告的左手肘,指機動部隊訓練有提醒不應搭膊頭,她在2018年中接受相關訓練,案發時已修改習慣,作供時或因長時間習慣搭膊頭的動作,才作錯誤描述。
至於涉案背囊當時由誰保管,李燕華初時供稱全程由被告拿著,在辯方質疑下再度更改說法,指她與警員21600一同行動,因「上車階段有啲亂」,不清楚之前是誰拿著背囊,但肯定「無離開過視線」。郭官追問,若被告上警車時已被扣上膠手扣,是否代表「個袋就咁吊住喺後面」,若非被告保管,到底是李抑或警員21600拿著。李表示她上車後將背囊放在被告身上,因此混淆不同時段的事,不肯定上車前是誰拿著。
審訊明早繼續由女警李燕華作供。另由於有關背囊誰屬的口頭招認不是在警誡作出,辯方認為情況對被告不公,已向法庭申請剔除相關招認。
6名被告為27歲女侍應梁汶懿、24歲助理土木工程師張達亮,以及四名繼續受匿名令保護、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的男學生。
控罪指,6名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6人另被控同一交替控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2個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品,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摧毀他人的財產。梁汶懿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5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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