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女涉前年12月在屯門管有汽油彈等物品,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第一被告的女警李燕華繼續作供,庭上屢次推……

6名男女涉前年12月在屯門管有汽油彈等物品,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第一被告的女警李燕華繼續作供,她在庭上屢次推翻昨日證供,其說法由被告在追問下招認擁有涉案背囊,變為自行「突然承認」;由在調查人員指示後補錄口供,變為她「自發性」補充;現場逃走黑衣人數量由8名變為4名,並承認自己可能錯誤「加埋前面同事啲影」。

對於女警多番自我修正,庭上不時傳出笑聲,法庭甚至播放日前審訊錄音,要求女警解釋說法為何有變。女警仍未完成作供,明日繼續出庭。

眾新聞製圖

前年12月初,4名未成年男學生及2名男女被指串謀縱火,涉在屯門管有易燃氣體罐、2枚氣油彈等物品。連續兩日的審訊先處理第一被告梁汶懿的案情,她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爭議涉案藏有石油氣罐等物品的背囊並不屬於被告,拘捕女警供稱的口頭招認亦非警誡下進行。

拘捕第一被告、昨已遭辯方質疑的女警李燕華繼續作供。李日前描述拘捕過程,指被告初時否認涉案背囊是她的,直至李搜出化妝品及女裝內褲並表示「現場得你一個女士(被捕)」,被告才在追問下承認是其背囊,但否認管有裏面的石油氣罐。李供稱她隨即作出警誡,被告當時回答「我收工經過㗎咋」。

不過一日後,李燕華就自己推翻上述說法,改稱沒向被告表示「現場得你一個女士」,而是她拿出化妝品等東西後,被告「突然承認」是其背囊。辯方及法官郭啟安聞言均表示不解,遂著法庭書記播放昨日錄音,顯示李的確曾提及「我就問佢,現場得你係女士」等字句,惟李仍然堅持沒有作以上的發問,供稱只是向旁邊的警員21600「反問咁講」,昨日是「口民之誤」,「混雜咗我同21600嘅討論」。

庭上對答節錄

辯:你是有向被告發問,同不同意?
女警:不同意,因為仲有21600在旁邊,我們三個(連同被告)距離好近,我有和21600講嘢,不是向被告發問。
郭官:你現在說法是,不是和被告講,是和21600講?
女警:是。
(再次播放錄音,顯示有「我開始問梁女士」等字句)
辯:你唔好再狡辯。
女警:我無狡辯。我是和21600反問咁講:「呢啲嘢仲唔係女士?」
郭官:點解你昨日唔係咁講?
女警:可能太細節⋯⋯是口民之誤,我不是問被告,我同21600講。

女警李燕華在庭上屢次推翻日前證供。邢穎琦攝

經提醒後「自發」補錄口供

辯方昨日又指出,李燕華上月底補錄口供才首次提及背囊內有化妝品,質疑她在事發年半後突然新增記憶的原因。李當時解釋,記憶一直在腦海但沒有記錄,早前因收到調查人員指示可詳細描述證物,才作出補充。

惟李燕華今在庭上突然否認收到指示,改稱是「自發性補錄」,遭辯方質疑與昨日證供截然不同,「編造一個故事開脫昨日在法庭講大話」。李不同意,指調查人員從未給予明確指示,只在今年3月提醒可更詳細記錄證物處理,上月是她「自發」覺得可寫詳細點,繼而兩次補錄口供。辯方與李就「自發性」議題爭持不下,郭官遂協助澄清,問李是否「人哋提醒咗你,你個自發性先出返嚟?」李最終表示同意。

對於李燕華多次供稱之前只聚焦證物,上月才「自覺」補述化妝品存在,郭官要求解釋這種「心態上的變換」,指化妝品由始至終不是證物,何以會由不作說明變成自覺提出。惟李僅重申「嗰下覺得可以再寫詳細啲」,未有正面解答轉變原因。

法官郭啟安。資料圖片

官:你平和咁問就可以唔警誡?

辯方另爭議李燕華到底何時警誡被告。李今日供稱,她在搜出化妝品、被告承認是其背囊後作出警誡,但辯方質疑她未依指引在「合理懷疑」下,立即提醒被捕人有權保持緘默。李不同意,指在同事轉交背囊時「可疑不高」,未有證據證明背囊屬於被告,認為未算是有合理懷疑,又表示「我問佢都係好隨和咁問,佢都可以唔答㗎」,郭官聞言輕笑,反駁指「你覺得你平和咁問就可以唔警誡?」

庭上對答節錄

辯:當時已有合理懷疑?
女警:當時不知有無其他女士(逃)走咗,不知個袋是誰的。
辯:那個階段毋須鐵證如山,只需有合理懷疑。
女警:但她否認咗。
郭官:啲被捕人士都說不關自己事㗎啦,她講一句「唔關佢事」,個懷疑就無咗?
女警:(懷疑)仲喺度。

辯:作為一個公道的警務人員,除了拎證供,都要保障被捕人權益。你是專登不提醒她有權不答?
女警:不同意。
辯:你不記得提醒?
女警:不同意。
辯:咁你用甚麼心態處理個懷疑?
女警:開放心態。我小部分同意我做得不夠好,但我問她都是好隨和咁問,她都可以不答㗎。
郭官:你覺得你平和咁問就可以不警誡?
女警:因為嗰時可疑不高。

另就對李燕華稱當晚下警車後看到8名黑衣人逃走四散的說法,她今日突然改稱應是「數名」或「4名」,謂「可能我加埋咗我前面啲同事個影」,「直至你(辯方)頭先問,我回想返,應該係4個」。

女警李燕華仍未完成作供,明日將繼續出庭。

第一被告梁汶懿。資料圖片

6名被告為27歲女侍應梁汶懿、24歲助理土木工程師張達亮,以及四名繼續受匿名令保護、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的男學生。

控罪指,6名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6人另被控同一交替控罪,指他們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2個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品,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摧毀他人的財產。梁汶懿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5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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