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生藏易燃液體 被控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還柙候判
一名18歲男生於前年在荃灣廣場外,被指管有兩樽易燃液體及一支噴漆,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經過審訊後,今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對於辯方質疑作供警員沒有依程序處理證物,裁判官劉淑嫻指,有關說法是臆測,沒有證據支持,並接納所有警員證供。裁定被告罪成,即時還柙,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期間需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情指,被告何駿賢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海盛路,管有1個膠樽載有144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02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1個玻璃樽載有130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61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1支噴漆、2支打火機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宣讀判詞指,就辯方質疑控方證人之一警長胡君浩,曾把檢取的證物背囊帶入警署搜身室後,期間他為了協助同僚見證為其他疑犯搜身的過程,令背囊被放在一旁約1個半小時,裁判官認為背囊當時仍屬胡的視線範圍內,而搜身室亦關上門,故否定證物曾被干擾,並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臆測,沒有證據支持。
此外,辯方亦指出,胡曾經把點算好放在背囊內的證物,記錄在廢紙上,然後銷毀,他並且在開審後才補上背囊內還有一塊灰色毛巾。裁判官認為,胡有以證物檢取方式記錄證物,而案發至開審期間事隔約兩年,理解胡補上證物之行為,認為胡的作供誠實且合乎邏輯。
對於被告自辯稱,自己在荃灣廣場遺失了銀包,尋找約10分鐘,期間沒有到詢問處查詢,因為當時情況混亂,當聽到「有防暴」後便與陌生人一起奔跑,離開了廣場。裁判官不接納有關供詞,認為一名中六學生遺失銀包,應懂得到詢問處或向職員查詢,故其做法不合理。另外,裁判官亦指,易燃物品非日常隨身攜帶物品,在背囊裏搜出的打火機和毛巾,有機會是製造汽油彈之用,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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