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家健冤案】游說青年認罪師爺案底纍纍 律師行澄清從未聘請「Paul Chan」或「陳強利」
現年25歲青年馬家健無辜捲入2016年企圖販毒案,原被判囚23年,周三(11日)獲上訴庭推翻定罪和判刑。代表青年上訴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商台節目表示,游說馬家健認罪的「師爺」案底纍纍,曾犯強姦、搶劫及恐嚇等罪。上訴庭批評律政司放生刑責更重者,又指案件疑點重重,包括指律師樓為何會聘用有不誠實案底的「師爺」Paul Chan。
事件被廣泛報道後,有消息流傳該「師爺」全名為陳強利(Chan Keung Lee),於「鄭焯謙律師行」任職「刑事支援組主管」 。該律師行周五晚(13日)發聲明澄清,指該行去年五月創立至今,從未聘請「Paul Chan」或「陳強利」擔任任何職位;律師及全部員工應聘時均須接受(並已通過)嚴格的背景審查。聲明又指,該行將就上述事件向律師會及警方備案,不便就事件再作評論。
案件追溯至2016年,當時20歲的青年馬家健涉替朋友接收來自巴西的包裹,惟他稱不知內有逾1公斤可卡因,最終並沒收取包裹。他事後原與朋友一同被控企圖販毒罪,但朋友獲控方撤控;馬家健初時選擇認罪,後來發現其律師團隊由朋友兄長聘用,改為不認罪受審後罪成,被判囚23年。
服刑5年後,馬家健終在本周三獲上訴庭推翻定罪和判刑,無罪獲釋。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薛偉成在判詞中批評,控辯雙方的法律團隊都有問題,指馬家健原來的法律團隊差劣地建議他認罪,質疑律師樓為何會聘請案底纍纍的「師爺」;控方則欣然接受青年認罪,放棄追究罪責較大的人,專注將一個可能是無辜的人定罪。
「師爺」 Paul Chan
根據上訴庭判詞,Paul Chan為當日游說馬家健認罪的「師爺」﹐其時任職「Chung & Associates」律師樓的「Criminal Litigation Manager(刑事訴訟經理)」,據悉該律師樓已於2017年5月停業。
消息指,Paul Chan全名為陳強利(Chan Keung Lee),在「鄭焯謙律師行」任職「刑事支緩組主管」 。該律師行周五晚發聲明澄清,指該行去年五月創立至今,從未聘請「Paul Chan」或「陳強利」擔任任何職位;律師及全部員工應聘時均須接受(並已通過)嚴格的背景審查。聲明又指,該行將就事件向律師會及警方備案。
消息流傳的卡片顯示,陳強利的聯絡電郵為雅虎香港(Yahoo)而非該行電郵,卡片亦錯印該行的英文地址,將「CMA building (Chinese Manufacturers Building)」印為「CMB building」。記者曾致電卡片上聯絡電話,無人接聽。
代表馬家健上訴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周四(12日)在商台節目上表示案件充滿疑點,證據顯示馬家健是向友人洪志謙借出地址代收包裹,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知道包裹內藏有毒品。張達明指,建議馬家健認罪的「師爺」案底纍纍,曾犯強姦、搶劫及恐嚇等罪,更由洪志謙的兄長介紹和支付律師費,建議馬家健認罪換取刑期折扣,並去信律政司要求撤銷洪志謙控罪,洪最終被控告其他罪名,在區域法院認罪後被判囚2年。
據《香港01》及《立場新聞》報道,一名與Paul Chan同名同姓的男子陳強利,早於18歲已因搶劫及勒索被判入教導所,其後於1983年因強姦和企圖搶劫,被判監10年。陳之後繼續犯案,甫出獄後在1993年再犯強姦,1994年因爆竊罪被捕,其後棄保潛逃,至2003年才落網,分別被判囚6年8個月和3年。他在2002年亦犯下越柙和管有他人身份證,同樣在2003年被判罪成。
大律師張曉惠
大律師張曉惠為原本建議馬家健認罪的法律團隊。張達明周四在商台節目提到,原審法官陳慶偉在審訊時曾多次指出本案證據有很多疑點,認為被告律師團隊將刑責推給馬家健,以換取洪志謙開脫罪責。上訴庭判詞亦批評,辯方原本的法律團隊差劣地建議馬家健認罪,質疑律師樓為何會聘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
據大律師公會資料,大律師張曉惠於2014年獲認許,操普通話,屬於「Garden Chambers」,其網站只有律師樓地址和聯絡資訊,沒有其他資料。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嘉俊(Philip Chau)、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早於馬家健在2019年就企圖販毒受審時,原審法官陳慶偉已質疑案中疑點,認為若達成罪成裁決將是非常荒謬,建議控方索取應否繼續檢控的指示。惟當時的外聘主控官周嘉俊向律政司尋求指示後,稱得到刑事檢控專員允許繼續案件,稱「睇吓陪審員點判囉」。翻查資料,梁卓然為時任刑事檢控專員。
除了原本的辯方團隊,上訴庭亦批評控方造成不公。判詞指控方欣然接受馬家健認罪,繼而放棄追究罪責較大的人,專注將一個可能是無辜的人定罪,難以理解律政司為何撤銷洪志謙的控罪。判詞又指,若律政司認為檢控洪的證據不足,大可要求馬家健作供及提供證據,惟律政司似乎只關注涉案者會否認罪,漠視其罪責程度,反映檢控制度不理想。
上訴庭強調案件仍有許多未解問題,包括控方為何撤銷洪志謙的控罪、檢控機關有否調查上訴人原來本律師團隊的行為,以及原審法官對控方繼續檢控合理性的質疑,有否傳達至律政司高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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