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認阻差辦公判感化 律政司兩度覆核刑期 高院今改判監3個月
前年11月11日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發生後,有市民在現場附近聚集。一名37歲建築工人涉阻撓警員追截另一名男子,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去年10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建議判處即時監禁,惟今年4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駁回。律政司今(18日)再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獲批,被告需即時監禁3個月。
37歲建築工人梁詠康,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後,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阻礙一名警長追截另一名男子。覆核申請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法官李運騰審理。律政司一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犯錯,低估案件嚴重性,過度著重更生原素而忽略阻嚇作用,容易引來他人模彷被告行為,導致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對於主任裁判官錢禮4月駁回刑期覆核時指,被告只是路過現場,參與程度不高,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播放片段,指出警員當時曾警告被告離開,但被告沒有聽從指示,反而停下點煙,質疑他不只是路人。律政司一方建議應判處監禁刑罰。
質疑延誤4個半月跟進 律政司一方支吾以對
上訴庭三名法官質疑,本案原審於去年10月裁決,至今年4月才在觀塘裁判法院作刑期覆核,質疑正常刑事案件不需拖延5個月,要求律政司解釋。律政司一方指,去年10月30日已向裁判法院申請法庭紀錄謄本,以及排期作刑期覆核,惟裁判法院一直未有回覆,他們在今年3月19日再去信法院跟進,最終排期於4月14日處理。法官繼而質問律政司一方,為何要等4個半月才跟進,又質疑是否需要這麼長時間預備短短數頁謄本,律政司一方支吾以對,承認未能解釋為何有所延誤。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被告實際上已完成逾8成刑期,認為並不適合在此時判處新刑期。潘熙又引用主任裁判官錢禮的判詞,強調被告當時只是路過現場,並非示威者,亦只是短短攔阻警員執法一下。
三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決定改判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稍後會頒下書面判詞。被告今日穿上白色T恤上庭,聞判後反應冷靜。
37歲建築工人梁詠康被控阻差辦公,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後,警員在西灣河文娛中心附近拉起封鎖線,有市民聚集並向警員叫囂。一名男子指罵警員,警長龍家和見狀打算上前制服他,被告伸手擋住警長,然後逃跑。警長其後制服該男子,被告嘗試推開和捉住警長,最終被制服。
律政司今年4月提出刑期覆核,在觀塘裁判法院被主任裁判官錢禮駁回。錢官當時指出,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早認罪,加上當時只是路過現場,參與程度不高,所以駁回律政司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 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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