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前年831非法集結、太子站內攜燃燒彈 13歲男童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發時僅就讀中一的13歲男童,被指於前年 8 月 31 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於太子站月台管有自製燃燒彈,被控非法集結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男童早前承認控罪,案件今(2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罪行嚴重,燃燒彈若在當時的環境使用,後果難以想像,認為判入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最後判男童入教導所服刑。
案情指,被告在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另亦於翌日凌晨在港鐵太子站內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及權限下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律師陳德昌在庭上指,被告已明白及同意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內容,內容亦正面,學校的訓導主任指「留咗位」讓被告重返校園。被告在正常家庭成長,受家人關愛,只在一晚內衝動、愚蠢地犯案。被告雖成績平平,但近半年成績亦有改善,校內操行保持良好。辯方律師希望法官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服刑,給予被告學習守法及重返校園的機會。
法官姚勳智在判刑前詢問辯方,以成人犯案的標準來看,以本案同樣背景和情節而言,例如被告主動參與和擔當前線角色,判處即時監禁的範圍應是如何。律師回應指,大膽估算非法集結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應分別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雖兩罪的案發地點不一,但強調兩罪的刑期有空間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不涉預謀或號召 官︰主動參與角色前線
姚官引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內容,指被告在案發時就讀中一,現已感到後悔,表示知錯,亦明白自己的行為令家人痛心。家人等撰寫的求情信亦稱,被告本性善良及開朗,因誤交損友而犯錯,另他亦是一名出色的舞蹈隊員,平常會幫助別人。辯方求情時亦指,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亦非號召者。
姚官認為非法集結屬嚴重罪行,量刑時亦參考了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所制定的指引。就非法集結的控罪,姚官指被告在過程中主動參與,手持鐵通及雨傘,亦協助堵路,擔當前線角色。雖事發突然,但當時集結規模亦不小,被告意圖阻塞交通,行為妄顧法紀和不負責任。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被告雖未有使用攜有的燃燒彈,但若在當時的環境使用,後果將難以想像。
姚官考慮過早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所釐定有關處理少年犯的原則後,認為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最後判男童入教導所服刑。姚官補充指,法庭了解到被告真心認錯及改過,並得到家人的支持,若被告是成年人可被判監禁3至4年。
案件編號:DCCC 7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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