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搶文件案上訴終院 律政司一方:特權法下議員沒絕對言論自由
「長毛」梁國雄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時,在會議期間搶走官員文件,被控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立法會」罪。梁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31日)審理。審訊的主要爭議點,圍繞立法會議員在《特權法》下所享有的特權的範圍和程度。梁國雄一方提出,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期間,進行與會議相關的行為均享有絕對的特權;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議員在《特權法》下沒有絕對的特權,即使《特權法》保障議員的言論不得受法院質疑,仍可能被控以藐視立法會罪。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上訴方:特權包括議員在會上行為 律政司:僅限言論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共同審理。梁國雄一方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和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等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等代表。
代表梁國雄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詞時指出,本案重點在於《特權法》第3條所列明立法會議員享有的特權,是否僅限於其言論。根據《特權法》第3條,議員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
彭力克引用英國法院就《1689年權利法案》第9條的案例指出,議員所享有絕對的言論和辯論自由,亦包括議員在參與會議員期間的行為。他提出,議員在立法會會議期間進行與會議事務相關的行為,均受第3條所保障。上訴一方指出,梁國雄案發時身為立法會議員,因為不滿官員在會上的答覆而「搶文件」,行為與會議相關,因此其行為亦屬於《特權法》下保障的特權。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重申,律政司的立場是《特權法》第3和4條中訂明僅保障議員的言論和辯論自由,即他們所發表的言論內容,不包含議員的行為。
莫樹聯陳詞時又反駁指,彭力克提出與立法會會議相關的測試過於廣泛。他提出議員的行為是否受《特權法》保障,應符合兩個層次的測試。第一層測試為該行為是否與立法會程序有足夠關連程度;第二層測試為若該行為不受特權保障,會否對立法會的必要職能產生負面影響。莫直言,梁國雄的行為與立法會程序根本沒有足夠關連,即使讓他通過第一層測試,禁止他「搶文件」亦不會對立法會的必要職能產生負面影響。
律政司:議員言論自由非絕對
雙方另一交鋒點,在於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特權的程度是否絕對,涉及《特權法》中兩條條文的爭持。其中第17(c)條藐視罪指,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但第3條則保障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不受法院質疑。
梁國雄一方認為,第17(c)條受限於《特權法》第3、4條,彭力克指第3、4條賦予立法會議員整體的特權,並非基於該權力的必要性而給予特權。他認為基於第3、4條的保障,議員在參與立法會程序期間的特權是絕對的,強調除非議員在會議的言論和行為均享有絕對的自由,否則他們不可能沒有顧慮地發表言論。不過彭承認,立法會議員沒有絕對的特權,舉例說如議員號召支持者阻礙立法會會議進行,便可能被控以「藐視立法會」。
然而律政司一方提出,即使是議員在會議期間的言論自由,亦非絕對。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問及律政司一方,若議員發表導致擾亂立法會的言論,那些言論是否受特權保障。莫樹聯回應指,《特權法》保障的是言論的內容,但如果議員發表導致擾亂立法會的言論,的確有可能被控以「藐視立法會」罪。李官聞言追問,這是否代表《特權法》第17(c)條的「藐視立法會」罪凌駕於第3條,莫樹聯否認,並舉例說即使《基本法》77條保障議員在會議發表言論不會被法律追究,但該條文仍需與《基本法》23條或「一國兩制」等基本原則一同看待。
彭力克在最後陳詞中,批評律政司的立場猶如說《特權法》第17(c)條凌駕於第3條,認為若這是律政司抱持的立場,會感到驚訝,直言是有違法律原則(legality principle)。
上訴方亦有引用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的「剪布案」,終審法院於2014年裁定立法會程序應由立法會內部解決。彭力克指出,應由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裁定議員言行是否阻礙會議,以及處理議員的紀律問題。他又引用澳洲和英國法院案例,強調在普通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下,議會有權制定規則,法院不應干預。律政司一方反駁指,由於立法會自覺不能處理懲治議員事宜,因此訂下《特權法》第17(c)條,主動將相關權力授予法庭,故不存在干預問題。另外,《基本法》下只有法院能行使懲治權力(penal power),若《特權法》第17(c)條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立法會亦不能懲治議員,則會造成「真空」局面。
5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今次案件也是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obert Reed)決定續任終院非常任法官後,首宗參與審訊的案件。他在審訊期間並沒有主動發問或發言。
裁決將影響一連串泛民議員案件
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2016年11月房屋及發展事務聯席委員會討論橫洲發展期間,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馬紹祥其後報警。裁判官嚴舜儀2018年裁定《特權法》第17(c)條不適用於議員身上,否則會出現「寒蟬效應」。
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在2020年6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藐視罪中擾亂會議可以用來控告議員,認為立法原意不可能是破壞秩序、侵犯其他議員言論自由,裁定議員同樣受規管,並認為特權法將刑事管轄權轉授給法庭。上訴庭將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今年3月獲批出上訴許可。
梁是首名在任立法會議員因在會議期間行為,被控違反《特權法》。今次裁決影響深遠,將影響一連串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內抗議被控的案件的結果。其中曾因在立法會內抗議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的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和黃碧雲亦有到庭旁聽。
多名民主派議員因在立法會內抗議,面對包括藐視立法會罪在內的控罪,包括已流亡澳洲的許智峯、尹兆堅、黃碧雲、張超雄、胡志偉、陳志全和朱凱廸(2020年5月內務委員會抗議)。此外,陳志全、朱凱廸及許智峯三人另因2020年6月4日《國歌法》三讀潑有味液體案,同樣被控藐視罪。遠至2018年,民主黨尹兆堅及林卓廷在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時抗議,被控阻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亦預計會參考長毛終審裁決。
【案件編號:FACC 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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