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救理大】4男油麻地被控暴動等罪 3人罪名不成立 1人罪成囚4年
前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在理大外圍聲援校內示威者。4名男子在油麻地被捕,被控暴動等罪,4人不認罪。法官林偉權今日(3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三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連潤發則被裁定暴動和違禁蒙面法罪成,被判囚4年,他曾因2016年旺角衝突被判暴動罪成囚3年。首被告勞俊坤早前另承認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被判罰款2000元。本案為「營救理大」首宗經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的案件。
4名被告依次為勞俊坤(23歲,大專生)、黃新民(26歲,地盤測量師)、連潤發(30歲,客戶服務員)、鄭信達(40歲,地盤電工)。法官林偉權裁定,勞俊坤、黃新民、鄭信達的暴動罪不成立,黃新民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亦不成立。連潤發被控的暴動罪和違反禁蒙面法則罪成。勞俊坤早前另承認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凌晨,過百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暴動,示威者築起傘陣,有人投擲磚頭和汽油彈。警方向人群發射橡膠子彈並衝向示威者,有10名示威者遂走入一條倔頭橫街,同時有5人由一條小巷跑入該橫街,混作一團。警方其後在該橫街拘捕4名被告。
官:控方未能證明身處橫街3人曾參與暴動
林官在裁決時指,控方稱4名被告剛參與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由彌敦道走入橫街,但橫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首兩名被告勞俊坤和黃新民是由小巷走出橫街,而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林官認為,雖然二人於凌晨時份身處小巷和穿帶有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二人曾參與前述的暴動,因此裁定二人暴動罪不成立,黃新民面對的違禁蒙面法罪名亦不成立。林官亦信納第四被告鄭信達自辯稱,當日與朋友宵夜後有醉意,前往「揼骨」路經事發地點,在混亂下走入橫街,後來見人群跑自己亦跑,故裁定其暴動罪不成立。
就第三被告連潤發而言,林官指出他當時戴頭盔、口罩、手套,明顯是為了參加示威,而他明知當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暴動一分子。林官指出,連見到警察衝前,才從暴動人群中跑開,只是希望免於被捕,而非「割蓆」。
林官指連潤發的行為壯大暴動聲勢,實際鼓勵和支持暴動人群,因而成為暴動一份子,故裁定其暴動罪成立。而由於連當時佩戴的口罩遮蓋了大部分臉部,因此違反禁蒙面法罪名亦成立。
第三被告曾涉2016年旺角衝突囚3年
連潤發曾因2016年旺角衝突,被判暴動罪成監禁3年。他於2019年3月刑滿出獄,同年11月因本案再被捕,還柙至今。代表他的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指,當日的暴動只涉及幾分鐘的對峙,沒有證據顯示連潤發為帶領者,或者曾投擲汽油彈,他當時亦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姚本成指出,2019年反修例運動與2016年旺角衝突發生時,政治氣候已有改變,希望法庭別因為他曾被判暴動罪成而加刑。
林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並非突然而起,是佐敦道一帶暴動的延續,認為雖然暴動時間短,但若非警方及時採取行動,暴力勢將延續。林官又指,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是暴動中的重要角色,只是依附暴動人群,但認為大部分暴動參與者均扮演此角色,沒有理由因此輕判。林官最終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理由,判囚4年。就違反禁蒙面法,判囚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連潤發離開法庭時,旁聽公眾高呼「撐住呀!」,亦有人說「我哋錫你呀!」,他則微笑揮手回應。
就首被告承認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林官指出被告於凌晨時分出現於橫街小巷,而外面有暴動發生,被告亦未有向法庭解釋沒有攜帶身分證的原因。本項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林官以罰款3000元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獲扣減至罰款2000元。
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黃新民、連潤發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勞俊坤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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