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九龍遊行】集會衍生暴力發起人責無旁貸 法官:只「得把口」強調和平
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梁國雄、民主黨何俊仁等7人,今日就前年10月20日的九龍遊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判刑,分別被判監11至16個月。法官胡雅文直指被告強調集會和平的說法只是「得把口」,考慮到集結所衍生的暴力與破壞,認為無須定義哪些暴力是因被告而起,被告作為發起人責無旁貸。
案中7名被告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 除黃浩銘外,其餘六人分別在8.31、8.18及10.1案中被判監禁,現正服刑。法官下令本案跟其他案件同期執行,換言之不用加監。
其中四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承認於前年10月19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除沒有被控組織罪的何俊仁外,其餘六人另承認於前年10月20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罪則獲法庭存檔。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出,自2019年6月起,社會動盪越趨暴力,當中涉及多場暴動,令人不安。她明言,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受合憲的規限所限制,以保護公眾秩序及其他人的權利。
法官續指,根據記者會內容,陳皓桓等4人明顯清楚當日舉行集會的暴力風險,但仍呼籲市民「塞爆」尖沙咀,直指被告強調集會和平的說法只是「得把口」。法官認為,陳皓恒遊行前表示知道有「朋友」會採取其他行動,明顯是指暴力行動。她特別提到,陳在遊行結束後對堵路的「手足」致謝,明言「手足」做了他們不敢做的事,促使遊行可順利進行。
法官亦指,雖然本案集結規模較小,但集結長時間影響公眾秩序,破壞港鐵站、中國銀行、優品360等店舖及公共設施,造成重大損失。她考慮到集結所衍生的暴力與破壞,認為無須定義哪些暴力是因被告而起,被告作為發起人責無旁貸。
法官表示,首三名被告明知尖沙咀一帶交通將會被癱瘓,亦清楚會有使用暴力滋事分子出現,卻仍在遊行前一天舉行記者會,希望獲得媒體的最大關注,故組織罪的罪責較其他人重。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本案量刑起點為24個月;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首三名被告量刑起點為24個月,其餘三人則為18個月。除認罪的刑期扣減外,正因其他案件服刑的被告獲扣減2至3個月刑期。
黃浩銘判14個月;陳皓恒判監16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須服刑18個月;梁國雄判盛16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須服刑22個月;何秀蘭判監14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須服刑14個月;何俊仁判監16個月, 連同其他案件須服刑18個月;楊森判監11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須服刑14個月;吳文遠判監12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須服刑14個月14日。
社民連陳寶瑩、陳日君樞機、民主黨單仲偕、張超雄等人到場旁聽。旁聽人士在眾被告進入犯人欄時高叫:「撐住呀!」、「唔洗掛住屋企呀,阿銘!」被告之一的楊森高舉拳頭回應:「香港人加油!」
【案件編號:DCCC5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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