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旺角 「八區開花」一人暴動罪脫 官判兩男集結罪成但指規模算小沒預謀
前年11月10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 名男子分別被指當晚在旺角參與暴動、襲警等,其中一人早前已認罪,另外3人今在區域法院接受裁決。其中年近六旬的售貨員被控暴動及襲警,法官李慶年指案發一瞬間,受襲警員的視線並沒集中在擲物者身上,事後亦不能說出投擲物件的性質、形狀及體積,故裁定被告罪脫。至於另兩人,李官則相信警員於案發時能清楚辨認其中兩人在現場堵路,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成,但不諱言示威者只是「臨急臨忙喺附近搵啲垃圾(堵路)」非有預謀,規模算小,將兩人還柙至本周五判刑。
被告地盤工人王嘉麟(27歲)及港大畢業生劉俊樂(22歲)否認當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售貨員鄧如良(59歲)則否認當日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B。
法官李慶年今裁定,5名警員證人均誠實,但當中僅4人是可靠證人,不包括警員B。對於辯方質疑警員證人C的書面供詞沒提及聚集和堵路的具體人數,做法屬嚴重遺漏,李官表明不同意,稱書面供詞旨在反映重點,而非所有細節。而且涉案片段也顯示有一群人將垃圾袋搬出馬路,並有逾30人聚集及叫囂,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現場確實發生非法集結。
李官續指,警員C觀察堵路情況期間,發現一名疑是被告王嘉麟的男子,將垃圾袋搬出馬路。C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專注可疑男子之外貌、衣著及行蹤,而現場片段顯示C跑向王時,王高速奔跑逾70米,李官指王明顯是畏罪逃跑,因此裁定王便是該名堵路的男子,屬當晚非法集結的一份子。
至於被告劉俊樂,兩名警方證人均供稱他曾用垃圾袋堵路。就劉當時有否揹斜孭袋,辯方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矛盾;惟李官認為,疑似劉的可疑男子當時身穿白色外套,在黑衣人群中明顯突出,而每人的專注位置不同,不能因而認為兩名證人之間有關鍵矛盾。李官指出,在現場充足光線下,兩名證人近距離觀察可疑男子,且不是匆忙或一瞬間的觀察,故裁定劉是非法集結的一份子。
就被告鄧如良面對的暴動及襲警罪,李官指現場片段顯示當晚9時半後,有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及疑似磚塊,現場演變成暴動。警員B供稱,他「掃視」警方防線前方時,看到一名男子作出投擲動作,並有物件「飛出來」,隨即感到小腿被物件擊中。
李官認為,警員B「掃視」防線時,忽然有人投擲物件,這是發生在一瞬間的事;而且B未能說出可疑男子用左手或右手擲物,及該物件的性質、形狀及體積。當時現場有記者及聚集人士,案發當刻或前一刻,B的視線並非集中在該名可疑男子身上,故法庭不能肯定鄧便是B所描述的擲物男子,裁定鄧面對的兩罪均不成立。
李官表示,雖然涉案非法集結事前有召集行動,但並非有預謀,示威者「臨急臨忙喺附近搵啲垃圾(堵路)」,而且集結規模算小,時間亦比同類案件短。李官問控方是否同意其說法,控方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被追問下再稱「我冇唔同意」,最終說本案嚴重性屬中低至中。
辯方求情指,兩名被告沒有預謀犯案,現場集結人數亦不多。被告王嘉麟僅「即興」利用現場垃圾堵路,他被捕後身上沒搜出任何示威物品,犯案僅是一時「做錯決定」。王原本打算投考紀律部隊,並已進入最後遴選階段,因本案告吹。辯方望法庭可判監不多於3個月,讓王可受惠於更生計劃。
辯方又指,被告劉俊樂是港大生物醫學系應屆畢業生,自小父母離異,他與母親相依為命。自從母親兩年前接受手術後,劉便成為家中經濟支柱,做兼職幫補家計。劉對生物醫學有濃厚興趣,畢業後原任職實驗室助理,但因本案而辭職。辯方指案發時劉未夠21歲,望法庭酌情輕判。
同案被告汽車美容商人劉育承(20歲)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及拒捕兩罪,即損壞一輛警車及抗拒警員A。辯方早前求情指,事件中沒警員受傷,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要求判監18個月。控方質疑刑期過於寬大,李官聞言反駁稱,若上調刑期,基本已提高至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級別,反問:「18 個月何來寬大?」劉同樣還柙至本周五判刑。
【案件編號:DCCC3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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