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廣場搶槍案】少年暴動等四罪罪成 官指清楚拍到手指扣入板機非意外
前年12月28日有市民發起上水「和你shop」,案發時僅16歲少年被指企圖搶奪防暴警的雷明登長槍,被控暴動等五罪,案件今日(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姚勳智指姓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曾以雨傘遮擋和襲擊途人,片段清楚顯示被告拿著警員長槍的槍柄,更將手指扣入扳機,認為絕非意外觸碰,裁定他暴動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但襲警罪則不成立。被告早前另承認兩項拒捕罪。案件押後至9月23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柙。
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姚官指雖然現場情況混亂,被告亦是被告反手抓住長槍槍柄,但被告接觸警槍約10秒,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拿着的是槍柄。姚官續指,片段清楚顯示被告的手指扣入扳機,更曾扣下扳機3下,只因當時未上膛和鎖上保險掣才未能開槍,認為被告完全不可能只是亂抓或作平衡,絕非意外觸碰長槍,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至於就暴動罪,根據控方案情,案發時約50人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上聚集,以粗言辱罵和推撞途人,檢查途人的手提電話,有市民被人箍頸、扯衣服、拳打腳踢,結果受傷。姚官認為當時人群共同地破壞社會安寧,以武力對待不認識的途人,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
辯方不爭議現場曾發生暴動,只爭議被告是否涉案。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深藍色牛仔褲、紅白色波鞋,進入上水廣場後脫下外套,只穿紅色T恤。辯方審訊時爭議,暴動中的襲擊者有帶背囊和戴帽,但被告被捕時沒有背囊和帽在身,呈堂片段亦有短暫時間未能看不見被告。姚官指出,根據呈堂片段、遇襲市民的證據,加上仔細辨認被告當時的衣著,認為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亦曾以雨傘遮擋和襲擊途人,故裁定其暴動罪亦罪成。
有關被告否認的襲警罪,姚官指兩名被報稱遇襲的警員,兩著的供詞存在差異和分歧,呈堂片段未能捕捉聲稱襲警的情況,但兩名警員指出正是片段未能拍攝到的4至5秒內遇襲。兩警供稱警員曾搭被告肩膊,然後遭被告推開,跟著警員用警棍和胡椒噴劑,其後被告再分別推開兩人等。姚官指,兩警就使用警棍和胡椒噴劑的次數有分歧及混亂,在記事冊上的記錄也與證供不符,故難以安穩地接納相關證供,對襲警情況和細節存有疑問,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審訊時,報稱遇襲的警員周呈琛和X多次被辯方質疑,庭上供詞與記事冊的記錄和案發翌日錄取的口供有分別,其中周解釋之前「寫得唔夠仔細」,X亦承認:「我同意我有問題,我有疏忽。」
辯方大律師梁寶琳今提出,因被告現時年僅18歲,望法庭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姚官指出,由於被告並非18歲以下,相關控罪嚴重,難免要判監,只是刑期長短的問題;最終押後至9月23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
陳姓被告(18歲)承認兩項拒捕罪,另否認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和襲警罪。案發於2019年12月28日,被告被控在上水廣場外天橋有份圍毆市民李酉華,之後推開兩名追捕他的警員,致二人胸壁挫傷。被告跑入上水廣場,不斷掙扎反抗,期間涉嫌試圖搶奪警員X的防暴雷明登長槍,並連續扣下扳機三下。根據控方案情,形容被告「十分強壯健碩、孔武有力」,用手擊毁警員的防暴頭盔,又用頭衝向警員的腋下。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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