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生於前年在黃大仙用手電筒照射天橋上的警察,今被判入勞教中心,但准保釋等候上訴。……

前年10月警方在黃大仙封鎖行人天橋,行人聚集要求開路。15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早前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今在東區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若判被告入懲教院所,羈留長度與罪責不相稱,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否則寧願接受短期監禁。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真誠悔意,不符合服務令條件,而法例訂明除非無選擇,否則不能判少年犯坐監,終判現年17歲的被告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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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到,麥姓被告定罪後仍堅持自己無辜。辯方在庭上稱被告向感化官承認做錯,不知道感化官為何如此交代;事實上懲教院所報告形容被告承認罪責,歸咎自己衝動,深感後悔。辯方強調被告犯案時僅15歲,「唔係好知咁大後果」,請求判處服務令,好讓被告在感化官監督下繼續中六學業。

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指,被告受審後定罪,必須展示「真誠悔意」才會判服務令,若被告有真係悔意,是「沒可能有人寫成他堅持自己清白」,因此拒絕判服務令。

辯方謂,勞教中心羈留期可達6個月,等同9個月監禁下通常須實際服刑的長度,而且不能扣減被告還柙3星期的時間,遠超被告罪責;即使更生中心的刑期也是以兩三個月起跳,仍是過重。辯方建議如果法庭不同意判處服務令,可考慮判短期監禁。

惟裁判官指出,法例規定除非沒有其他合適判刑,否則不能判監,而本案適合判處勞教中心。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以較嚴格條件讓被告擔保。

案發於前年10月7日,案情指被告在新光中心外從男子手中接過手電筒,照射天橋上的警員,而被告身旁有一男一女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裁判官認為被告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干擾警員視線和挑釁警方,構成共同犯罪協議。

【案件編號:KTCC2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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