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一週年女生阻差辨公罪成 官:拒放低手不跟警要求姿勢搜身已屬阻撓
去年元朗721事件一週年,大批市民在元朗聚集,警長指控一名女學生不斷舉機拍攝,並以「黑警」侮辱,女生後被控阻差辦公罪,審訊期間播片後警長方改口承認沒說粗口或「黑警」。案件今(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認為,雖然片段顯示女生不曾侮辱警員,更表示願意配合,但她拒絕放下手及不以警員要求的姿勢接受搜身,已構成阻撓,裁定女生罪成。
警長劉進業早前供稱,他曾給被告馮仟惠(18歲)兩分鐘時間冷靜,其間被告使用「黑警」等侮辱說話及粗言穢語,惟片段並無顯示有此情況。警長看畢片段後,始在盤問下承認被告沒說粗口或「黑警」。
裁判官施祖堯今裁決時指,此屬案情關鍵情節,警長說法令人猶疑,拒絕接納有關證供。施官續指,負責搜身的女警證供搖擺不定,先稱被告拒絕被搜袋,其後改稱只曾要求搜身,故同樣拒絕接納有關證供。
不過,施官接納負責截停的警員所言,被告走向偏僻村落,在警方查問下聲稱要找朋友,卻說不出朋友的住址,又在截停下舉機拍攝,拒絕出示身分證。施官認為,馮的表現絕對可疑,警方有充份基礎作截停及搜查,屬正當執行職務。
辯方早前指被告沒有反抗,警員更不時捉着她的右手,她拍攝只是希望保障自身。辯方亦強調,片中顯示被告表示願意出示身份證及配合搜身。
但施官指出,雖然單純錄影不屬阻撓,例如將手機放在一旁錄影,可是堅持拿着手機、不願放下手接受搜身則屬阻撓。施官又批評辯方「以偏概全」,忽略事件的來龍去脈,指出女生最初拒絕出示身份證。施官並引用案例指,被告「保障自身」的動機無關重要,關鍵在於被告的「意圖」就是要警方在她不配合的情況下搜身,裁定女生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不牽涉任何暴力、受傷事件,亦屬單一事件,無證據顯示與社會事件相關。辯方續指,本案的阻撓屬最低類別,「她是一個比較執著⋯當然法律上不是辯解,但今次似乎基於年紀,可以從更生方向幫佢?」被告因本案身心疲累,消減了20多公斤,已受到重大教訓,建議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辯方透露,被告現為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的學生,矢志向電子工程發展。施官最後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9月16日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TMCC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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