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警署去年4月1日凌晨被人投擲燃燒物,三名中學生被控有意圖縱火,兩名當場被捕的男生今在區域法院認罪。惟法官林偉權質疑,……

大埔警署去年4月1日凌晨被人投擲燃燒物,三名中學生被控有意圖縱火。兩名當場被捕的男生今在區域法院認罪,惟法官林偉權質疑,控方起訴被告罔顧停車場內一名警員的生命安全,缺乏證據支持,影片拍到被告引起的火頭不大,沒有蔓延,警員不慌不忙上前查看,「佢個人身損害風險何在呢?」控方考慮後建議改為罔顧警署內任何警員的生命,法官斥責,指根本不見任何警員實際受威脅,批評控方用「花巧方法」修訂控罪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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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包括曾華錕、羅聶峰(案發時均18歲)和郭姓16歲學生。根據曾、羅擬承認的案情,去年4月1日凌晨約2時半, 曾、羅和另一人跑向新界北警察總部停車場外,擲出5件燃燒物。在場埋伏的警長1551和高級警員33933馬上追截三人,成功捉住曾、羅,兩人反抗但被制服。現場留有玻璃碎和焚燒過的布,停車場和鐵閘有焦痕。

曾、羅承認有意圖縱火和襲警罪,而不在現場被捕的郭否認縱火控罪。縱火控罪指,被告罔顧在停車場入口負責量度體溫的警員26719的生命是否受危害。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法官林偉權指停車場空曠,火頭集中在原點,沒有蔓延,看不出有機會燒到汽車,亦不見有人行來行去,認為應修訂為較輕微的縱火損壞財產指控。

法官續說,控罪指明被告罔顧警員26719生命,但火頭與警員有相當距離,「警員不慌不忙,走前去睇下乜嘢,行下行下,佢個人身損害風險何在呢?」法官強調,玩火、縱火固然危險,但法律上「罔顧」有特定意思,須要能合理地預見風險,除非控方能說服法庭,否則不會接納被告承認現有控罪。

辯方透露曾向控方提議修訂控罪,刪去罔顧生命元素,但控方不接納。法官說,控方往往以較嚴厲尺度處理檢控,這無可批評,只是要有證據支持;辯方可堅持立場,不應將就認罪,畢竟對判刑有影響。

官指做法不可取 檢控手法對日後有影響

短暫休庭後,外聘主控稱諮詢了負責本案的兩名律政司檢控官,律政司建議維持控罪,但將控罪詳情的個別警員改為警署內所有警員。法官反問:「邊有所有警員啫? 你睇度有咩警員喺度呀?」強調:「唔能夠話可能有人,唔係話可能呀,係有冇呀。」

主控解釋,律政司認為停車場閘口會有人出入,法官重申法庭進行嚴謹法律討論,不能用街邊路人觀點,見有東西焚燒就說危險,而是看實際情況,「你以為改咗控罪,冇咗個人就得,all included,呢啲咁嘅做法簡直不可取。」法官批評,用花巧方法「包晒全世界」,檢控工作如何進步,怎能令大眾對法律有正確認知和觀念。

主控透露致電諮詢律政司時,檢控官未有重新觀看影片。法官質疑律政司檢控官是否記得影片內容,有何理據維持控罪,如有理據法庭會接受指正。法官補充,本案由社會動盪引起,不時有同類案件,控方的檢控手法對日後有影響。案件押後至下午,主控將再索取律政司指示,法官強調律政司人員須重看影片再作決定。

檢控官下午到庭解畫被質疑只爆火花如何危害十五米外警員

至下午開庭後,負責本案的律政司檢控官上庭解釋檢控基礎,稱除了法庭已觀看的閉路電視畫面,控方還依賴一段聚焦停車場閘口的片段。

庭上播片,看到三名黑衣人投擲數枚燃燒彈,控罪所列的警員24719趨前查看,黑衣人擲完後轉身逃走。部份燃燒彈擲入停車場內,有一枚擲在閘口地上爆出火花,檢控官形容閘口此枚是向著警員方向投擲。惟法官質疑,以閘口燃燒彈的質量和份量,只爆出一些火花,怎樣危害15至20米外的警員或任何人,方向又是否朝著警員。

官質問怎證明碎片或燻黑是被告所為

檢控官續稱,事後發現該燃燒彈的玻璃碎片飛彈到停車場中間,與警員當值位置平排,車位更有燻黑。法官指,俯瞰全局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拍到碎片飛彈,問控方:「你嗰個燻黑係幾時燻黑,你知唔知吖?幾時造成吖?」並指「喺嗰段動盪嘅日子,呢啲唔係唯一發生嘅事件」,質疑如何證明碎片源於被告所為,「有玻璃碎,有燻黑,就話係佢哋做」。

法官反問,假如控方如此肯定碎片威脅警員安全,早上又何需提議將控罪改為罔顧警署所有警員生命安危。檢控官補充,警署明顯24小時都會有人,被告仍決定犯案,有罔顧成份。

首被告的大律師說,假如控方堅持控告罔顧生命安危而縱火,初步立場會不認罪,但被告願承認不涉罔顧生命的較輕微縱火指控。大律師並說,如有更多證據,希望控方能提供,法官亦謂今日才知控方的碎片飛彈之說。鑑於辯方答辯意向,法官預計三名被告均需審訊,押後至明天開審。

【案件編號:DCCC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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