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律師指出,不適合答辯的被告一般無意圖、無能力犯法,律政司通常會選擇撤控,因為「告嚟都把鬼」。他又指,律政司對社運案件……

輕度智障清潔工李啟發前年10月於旺角警署外被拘捕,後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使用蒙面物品等三罪。雖然裁判官劉淑嫻早前已裁定李不適合答辯,惟控方堅持繼續就案件舉證,案件今在觀塘法院(6日)開審。有大律師指出,不適合答辯的被告一般無意圖、無能力犯法,律政司通常會選擇撤控,因為「告嚟都把鬼」。

被告李啟發(32歲)被指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管有一枝鐳射筆及以一條黑色圍巾蒙面。案件押後至明早續審,預料控方會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及鐳射筆專家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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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75及76條,若一名被告被裁定不適合答辯,法庭可視情況判處醫院令、監管令或無條件釋放。即使控方堅持舉證,法庭仍只會就客觀事實,裁斷被告曾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但被告不會被定罪。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庭最終的判決主要視乎案情及醫生報告,「第一,他有沒有做到(控罪所指的行為);第二,即使有,他有沒有犯罪意圖?」若法庭裁定控方案情屬實,視乎醫生報告內容,有機會判處被告接受醫院令。

陸大狀指出,律政司在被告不適宜答辯的情況下,一般會選擇撤控,「無心犯法、亦無能力犯法,告嚟都把鬼。」控方通常會採用較輕的處理方式,「不過有時控方立場會認為被告『扮嘢』」。陸又指,律政司基於內部檢控政策,「對社運案件立場一向強硬,與一般案件手法不同,一定要進行檢控。」

案件早前就答辯爭議展開聆訊時,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質疑辯方專家醫生郭偉明撰寫專家報告前「收咗幾多錢」,惹來旁聽人士嘩然,裁判官制止:「係咪單單案都要問個律師收幾錢,問個專家收幾錢?」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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