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學生被指去年4月1日向大埔警署投擲懷疑汽油彈,案件在區院開審。其中一名被告不在案發現場被捕,辯方指被告被捕時不像犯人……

三名學生被指去年4月1日向大埔警署投擲懷疑汽油彈,區院法官昨質疑控方起訴較嚴重版本縱火罪是欠缺基礎,三名被告今一同否認控罪,案件開審。其中一名被告不在案發現場被捕,警察證人稱案發時專注觀察約10秒,憑衫褲和身材認得該被告。惟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不像犯人般背著背包,波鞋顏色亦跟影片拍到犯人穿著的鞋不同,最終警員同意有機會認錯人。

被告曾華錕和羅聶峰(案發時均18歲)昨答辯時,承認干犯縱火和當場被捕時襲警反抗,今澄清不承認縱火時「罔顧警員生命受危害」的指控,但承認用火損毀政府財產等指控內容。郭姓(案發時16歲)第三被告否認干犯縱火。

主審法官林偉權

根據控方案情,三名黑衣人凌晨2時25分向警署投擲燃燒物,一人逃離現場。警方8分鐘後在完善公園外截獲身穿黑衣的第三被告,被告神色慌張,報稱住在太和邨,但拒絕回答為何現身該處。約3時半,目擊案發的警員26719劉俊傑抵達扣查被告的衝鋒車,認出被告為犯人。調查發現,有人向第三被告發短訊問「你走唔走到」。

警員稱首次親身目擊汽油彈

警員26719劉俊傑出庭作供,憶述案發時在警署停車場內行前留意三名犯人衣著身材,觀察約10秒,相距15至20米。他看到有燃燒物拋入警署,自言:「我見佢冇揼入我呢邊方向,當時放心咗啲嘅。」當差三年的警員透露,他曾參與示威執法行動逾200天,但今次是首度親身目擊汽油彈。

警員26719劉俊傑

警員稱認得第三被告是最遲跑到警署門外犯案的黑衣人,因他是犯人之中最瘦。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出,如此重要的憑據,警員在書面口供從未提及,僅對三名黑衣人一概形容為「約1.7米高,瘦身材」。警員承認疏忽。

走近被告欄看身形 官指「一眼望落去」差不多

庭上所見,三名被告身材均是偏瘦。法官林偉權問,各被告現時身形比案發時有否大改變,警員說沒有。法官遂提議各方律師一同觀察被告,繼而從法官席走下,親身行近被告欄觀看,認為「一眼望落去」身材差不多,要細心分辨、細微觀察,才能看出第三被告瘦少許。

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被告被截查時沒有背包,與犯人不同,而他的鞋比起案發片段中犯人的鞋淺色。警員自言專注留意犯人衣著身材,看見被告時沒關注鞋和背包。辯方追問警員會否先入為主認錯人,第三被告有機會不是犯人。警員回答「我認為佢依然有機會係」、「如果因為我冇留意嘅因素嚟講,我確實係證明唔到」、「確實會猶豫」,最終同意有機會認錯。

代表曾華錕的大律師指,警員供稱在警署發現熏黑痕跡和玻璃碎,但其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完全沒有記載,質疑警員作供前看過資料或獲人告知。警員否認。

【案件編號:DCCC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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