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死因研訊】時昌沒向屋宇署業主申報改裝單位 高層稱重要文件存放涉事樓層全數焚毀
2016年九龍灣淘大工業村第一座時倉迷你倉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死因研訊今踏入第五天。庭上披露,時昌對迷你倉的裝修物料、消防設備、以至走廊闊度及窗戶,均沒有任何規定,全由裝修公司自行決定;進行改裝工程前,時昌亦沒向屋宇署申報或徵詢業主。案發前半年內,涉案迷你倉的經理至少三度表示多個樓層欠缺緊急照明燈,但高層今昨供稱,認為不緊急故沒處理。他另聲稱,租約及維修單據等重要文件的正副本,大部分已在火災中焚毀。
自言是時昌「一人之下、萬人之上」領導人的助理物業經理呂國榮今繼續作供,於2011年入職,他稱其職級僅次於老闆時景恒。呂透露,時昌沒有應付突發事件的準則或文件,但每周會召開例會,並提醒各區區域經理如遇上緊急情況,應先通知助理物業經理。
一人負責全港時昌迷倉維修工程
他指,按規定區域經理每周須巡3次倉,完成後填寫巡倉報告及檢查清單。如有設備需要維修,便會填寫維修報告,安排維修師傅處理,若緊急便直接致電通知上級。如需更換冷氣機,會先找冷氣公司報價,然後由他向會計部推薦購買。案發前涉事三樓沒換過冷氣機,只換過雪種。
【迷你倉死因研訊】結集
除俗稱「貓燈」的緊急照明燈外,時昌並無自行購入其他防火設施,消防喉及滅火筒則由大業主恒隆地產負責購置。
此外,時昌的冷氣機由「德輝冷氣水電工程公司」負責維修,電燈、路牌等則由維修師傅鍾國成負責。他透露鍾持有電工執照,一人負責跟進全港的時昌迷你倉,但有時「未必做得切」。
裝修公司自行決定間隔
裝修方面,呂稱由入職至今,時昌的裝修均由「泰發工程公司」負責。時昌會因應不同區域的需要,要求間隔出相應數目及尺寸的儲物倉,由泰發自行決定如何間隔,不需事先向時昌提供圖則。
他坦言,時昌沒列明裝修的大原則,亦沒要求預留窗口通風,而泰發的一貫做法是走廊闊一米;他不知道這個標準由誰人及何時訂立,「我入職時已經係咁」。待工程完成後,他會到場「望吓」及「度吓間隔」,沒有查收設備的清單,亦不需簽署任何文件。
此外,他指泰發亦會自行處理貓燈等消防設備,但他不知泰發會否找消防承辦商處理,或泰發本身是否消防營辦商,亦不知時昌的消防營辦商是哪間公司。時昌沒要求設置甚麼消防設備,他不清楚應安裝多少盞貓燈。
下屬三度報告指欠缺貓燈但獲悉半年仍不處理
死者消防隊目許志傑的代表大狀譚俊傑指出,2015年12月的巡倉報告顯示,涉事迷你倉的區域經理黄家晉列明,該大廈的三至七樓迷你倉內,均欠缺貓燈 。至2016年4月,及5月31日、即案發前不足一個月,黄再次在報告中重申有關事項。譚大狀質疑,為何獲悉上述問題後半年,仍不安裝?呂解釋,因安裝貓燈不是時昌電工「成哥」的工作範圍,需找裝修公司及消防承辦商報價。惟時昌並沒指定人員處理,加上他沒有相關消防知識、不知多少盞才足夠,報告亦沒表明事態緊急,因此忽略了。
他又否認上述報告反映有關樓層沒安裝貓燈,稱「欠缺」不代表「一盞都冇」,但同意或不足夠。此外,他表示不知道涉事迷你倉的裝修是否符合消防條例及建築物條例,亦不知有沒有職員負責確認,他也沒向泰發查詢。
沒為意走廊濶度 「我哋都唔會搵把尺度走廊㗎嘛」
在代表死者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的大律師曾藹琪的查問下,呂透露泰發裝修及間隔迷你倉後,會向時昌提供一份手繪草圖,再由他編排倉號。惟他承認進行有關裝修前,並沒徵詢大廈業主恒隆地產的同意,亦沒向屋宇署或老闆時景恒申報,因他不知需要申報。
被問到發時涉事迷你倉被分隔出多少個儲物倉,他坦言:「冇認真數過。」對於事後消防處調查發現,迷你倉內的走廊不足一米闊,他亦稱不知情,因為「(巡倉時)冇為意,我哋都唔會搵把尺度走廊㗎嘛!」
事後消防處指示走廊至少2.4米闊但大部份倉沒改動
在消防處代表大律師伍健民的查問下,呂同意裝修裝你倉時,目標是「間(隔)到愈多愈好」,而他不知道倉內消防喉的長度是否足夠拉至所有儲物倉,亦沒有進出迷你倉的出入記錄機制,以便起火後立即知道倉內有沒有人。
呂又透露,事發後他有繼續参與設立迷你倉,由於消防處指示走廊需至少2.4米闊,故青衣及新蒲崗各有一個迷你倉符合要求,但大多數迷你倉均沒改動。
聲稱早前雲端伺服器被黑客入侵
至於涉事迷你倉的租約、租務協議、設施維修單據等文件的正副本,則全數存放在涉事迷你倉的三、四樓,並於大火中焚毀。除非有儲存在電腦中,否則已遺失。研訊主任問,為何不將有關文件放在一樓辦公室?他指因為一樓辦公室只是「counter仔」,不夠存放大量文件。至於為何不存放在其他樓層,呂稱:「由我入職已經係咁,我冇特別追問公司。」
他透露時昌有一個雲端伺服器存取圖則等文件,但沒規定文件必須儲存於伺服器中,由各人自行決定。他聲稱,早前時昌的雲端伺服器被黑客入侵,至今未能尋回密碼,致遺失了火災相片等「唔太重要嘅文件」。
最後,呂同意業主恒隆地產的代表大律師余承章所指,涉案大廈曾經進行火警演習、提供了逃生路線、並有火警鐘鳴,但他不清楚時昌職員有否参與。
案件編號:CCDI333-3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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