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裁判官指拒交資料延誤警方查案構成危害國安
支聯會7人被控違反國安法,法庭下午繼續處理鄒幸彤等5名常委沒有遵從警方通知提交資料的案件。辯方申請保釋時提醒,案件可能排期數月後才審訊,若不准被告保釋,被告羈留長度恐超越實際刑罰。惟裁判官引用終院案例,指首要考慮是被告會否繼續危害國安,鑑於被告拒交資料必然影響警方調查,可能導致證據流失和令犯罪者逃脫,「延誤」亦構成危害國安,因此拒絕5人保釋。
五人被控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判監6個月及罰款10萬元。
指被告仍未遵從警方通知 即持續不斷犯國安法
控方反對保釋,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各被告公然表示不會提供資料,屬公然違反國安法,而各被告擔任支聯會重要職位,支聯會現已被控煽動顛覆,若然被告獲准保釋,可能會繼續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再者,被告至今仍未遵從警方通知,換言之是持續不斷地干犯國安法罪行,必然會繼續危害國安,不符合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門檻。
周天行解釋,警方索取資料的作用是調查國安案件,被告拒絕提交便妨礙有效調查,故危害國家安全。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認同控方說法,認為被告拒交資料必然令調查受影響,影響幅度無人知道,可能導致證據流失,甚至令犯罪者逃脫,「延誤」亦是傷害國安的行為,因此不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辯方:國安法索資料 違普通法原則
辯方大律師張耀良陳詞時,認為用被告拒交資料來反對保釋,邏輯上有循環論證之嫌,變相被告脫罪前永遠不可能保釋。張耀良指要區分積極和消極行為,難以理解為何被告只是不做某些事,就危害國安。他續說觀乎香港的氣氛,及警方查案力度之大,可以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每位被告願交出3萬元保釋金,遵守不離開香港、向警署報到等條件。
裁判官回應被動之說,指有時法例要求市民做事,市民沒有做便屬犯法,例如提交報稅表;香港法制向來有這類罪行,有時若被告持續不服從要求,更可重複檢控。張耀良則指,本案罪行不能與報稅等「良性」法規類比,忽略報稅是社會大眾認同的罪行,而現在的提交資料控罪有法律爭議,國安法授權警方查案時要求市民自己交出罪證,形同要人自證犯罪,違反普通法根本原則。
刑期恐「坐突」 官指須先肯定不危害國安
張耀良指最值得考慮的問題是刑期,本案控罪最高判監6個月,初犯者很少判最高刑罰,而案件目前押後六星期,假如屆時確定需審訊幾日,法庭檔期相信難以安排在一個月內開審,隨時要再等三四個月,換言之若不准被告保釋,「佢哋咩刑期都服晒」,「最後所謂坐突,坐突咗好多」。
對於刑期憂慮,裁判官指根據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所言,如果未能滿足「不危害國安」的第一步國安法保釋門檻,便不能考慮普通的保釋考慮因素。
徐漢光申司法覆核 本月23日審理
鄒幸彤從被告欄親自陳詞,反駁「公然違法」的指控,強調被告只是捍衛法律權利,因為法例只授權警方向外國代理人索取資料,不是要求任何香港團體提供資料,而支聯會不承認是外國代理人,被告有提出司法覆核。鄒質疑為何維護法律權利就要被捕,警方不解釋不溝通,就立刻檢控,案情沒提供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理據。
另外,控方提及被告徐漢光對警方索取資料申請司法覆核,覆核議題包括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本案未知需否等候覆核結果。裁判官指視乎辯方取態;鄒幸彤指控方案情未有提及外國代理人問題,似乎控罪元素不齊全,裁判官指可留待日後處理。司法機構資料顯示,高院將於本月23日進行覆核許可聆訊。
兩案之一獲撤報道限制 官:盡可能透明
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禁止傳媒報道保釋程序的內容。傳媒今向法庭申請豁免限制,辯方亦贊成;鄒幸彤認為批准報道可保障被告利益,滿足公眾知情權。裁判官上午處理煽動顛覆一案時拒絕豁免,但下午拒交資料一案則批准。
裁判官下午表示,國安法是新法例,情況特別,例如保釋門檻比正常高,認為盡可能提升聆訊透明度有利司法公義;下午案件已完成初步調查,裁判官考慮案件進度,衡量控辯各方和司法的利益後,決定批准報道聆訊全部內容。
【案件編號:WKCC3622、3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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