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成囚九周前教師楊博文指原審偏頗 高院認為批評欠公允駁回上訴
曾是沙灘排球港隊代表兼小學教師楊博文被指於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中,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踢警長腹部,去年被裁定襲警罪成,一度遭原審裁判官吳重儀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其後判囚 9 周。楊早前向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對他有偏見,不能持平地作出裁決。高院法官陳慶偉今頒下判詞,指吳官於案件審結後的判刑階段,才說出上述說話,而判刑時評論案情及被告態度,是正常不過,指上訴方抽取吳官的一、兩句話作出批評,做法欠公允,駁回上訴,下令楊即時服刑9星期。
上訴人楊博文(29歲)聞判後冷靜,步入囚室前一直望向旁聽席,其親友則神情憂傷。散庭後,有聲援市民大喊:「撐住呀!楊老師!」
案件審訊時由裁判官吳重儀審理,吳官當時裁決時,批評楊被告大話連篇,她不相信警察會用粗口罵教師,認為三名警員證供不一,反而顯示他們沒有夾口供。吳官又認為楊對警員有敵意,斥他「為人師表,守法意識薄弱,阻塞交通自私自利、衝動狂妄、犯錯不遵指示,以為警察會扔佢落橋如此荒唐」,質疑其「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吳官懷疑上訴人的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待索取精神科報告。楊其後成功向高院申請保釋候判。報告最終顯示上訴人沒患精神病,心智亦沒問題。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吳重儀稱,案發時上訴人對警方的指控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等,反映吳官對上訴人心存偏見,未能持平地考慮其證供,更將他還押索取精神科報告。
高院指原審評論案情及被告態度是正常不過
法官陳慶偉認為,吳官於案件審結後,才說出上述說話,她在判刑階段考慮索取報告時,評論案情、被告的罪責及態度,是正常不過,不代表她審理案件時必定心存偏頗。
陳官直言:「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官講及的眾多說話中,抽取一、兩句話作出批評,似乎有欠公允。」何況吳官早於裁決時已交代為上訴人索取精神科報告的原因,即當警員要求搜車時,上訴人大鬧情緒、激烈反抗,甚至自殘,而辯方求情時也提到其母親有多年精神病紀錄。
楊作供時是否對警員有敵意 與案情直接相關
此外,上訴方亦指吳官裁決時,指上訴人作供時以警員編號稱呼警員,反映他對警員懷有敵意。陳官認為,吳官須從上訴人的言行舉止來決定是否採信其證供,而上訴人作供時是否對警員懷有敵意,與他被指當日一再駕車入迴旋處慢駛,有直接關係。
至於上訴方指審訊過程中,吳官多番作出干預,取代了檢控官的位置,包括向警員證人查詢上訴人的施襲方式。陳官認為,吳官只是澄清警員的證供,沒作出過度干預,做法並無不妥。
警員無故毆打楊的說法匪夷所思
上訴方並指吳官沒考慮三名警員證供上的矛盾,更主觀地認定警察不會在眾目睽睽下犯險、誣告上訴人,實質是將警員證供的可信性提升至高於一般人,屬明顯犯錯。陳官認為,吳官曾要求警員示範被告施襲時是「腳踢」或「膝撞」,反映她完全知道爭議之處。她裁決時亦提到,上訴人所做的是一連串動作,短短一瞬間便完成,其他警員證人看不到,亦不足為奇。陳官亦不認同上訴方指吳官給予警員證供更優惠待遇,認為有斷章取義之嫌。
陳官又指,涉案迴旋處的交通繁忙,案中三名警員原屬交通意外調查組,不涉一般刑事調查,亦與上訴人沒有恩怨。若如上訴人所述,他是在充分合作下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外毆打,似乎有點匪夷所思,故吳官不過是運作其常識及經驗作出裁決。 因此,陳官認為上訴方的所有理據均不充份,不足以推翻原有定罪,下令上訴人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2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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