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隆保安主管透露,大廈每年均會進行一次火警演習,演習前約一個月通知大廈商戶,由商戶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惟他印象中,2010……

【研訊第9天】

2016年九龍灣淘大工業村第一座時昌迷你倉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死因研訊今踏入第九天。大業主恒隆的保安人員透露,大廈每年均會進行一次火警演習,演習前約一個月通知商戶,由商戶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印象中2010年至2016年間時昌職員從沒參與演習。案發當日時昌職員稱「搞得掂」,拒絕保安員協助。

 死因庭今早傳召了大廈保安員袁志強及保安主管陳滿根作供,袁供稱當日早上約10時50分,在升降機內聞到煙味,遂偕時昌技工鍾國成去氣味最濃烈的三樓,他看見時昌經理黃家晉及副經理宋國光正打開迷你倉倉門查看。黃、宋二人稱可自行處理問題,拒絕袁提供協助。他稱當時沒提議時昌報警,「如果佢哋(時昌)知道事態嚴重,應該自己都知要報警啦!」

保安員袁志強稱沒建議時昌報警,認為若嚴重對方會知要報警。

保安公司指示任何事要先通知恒隆

袁隨即致電恒隆控制中心,中心稱會通知主管陳滿根處理。死因許志傑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問袁,為何他發現火災後不立即打爛火警鐘及報警?袁坦言「一時忘記咗」,而他只看到煙、不見有火,再加上所屬G4S保安公司指示不論發生什麼情況,都要先通知恒隆,待恒隆決定如何處理。

袁又透露,他入職時接受過火災培訓,課程指引若發現火警後,應先嘗試救火,不成功便報警及打爛火警鐘。

袁的上司、保安主管陳滿根則供稱,當日他收到控制中心通知,稱袁報告指淘大工業村第一座三樓「好大煙」。他遂立即趕去淘大,同時致電袁,問袁有否報警,袁稱沒有報警,因為「時昌講話佢哋搞得掂」。

保安主管陳滿根指無法強迫商戶參與火警演習。

消防到場後主管才打爛火警鐘

約兩分鐘後,陳趕抵涉案第一座地下,透過天井望見「有煙喺三樓攻出嚟」,他於是立即報警,指:「見到有火有煙就報警㗎啦!唔理有冇火,見到有煙就報警㗎啦!」根據報案中心紀錄,陳於10時58分報警,報告情況為「smoke found(發現煙霧)」。報警後,陳立即致電通知淘大物業經理,收線後不久消防員已趕到,他立即帶消防員上三樓,途中打爛火警鐘,此時始有火警鐘鳴響。

陳表示,大廈每年也會進行火警演習,印象中時昌在六年間從沒參與,「派晒通告,佢哋唔參與都係自己決定啦,我哋無得強迫佢」。他記得每年均會進行防火檢查,但不記得大廈有沒有裝設自動火警鐘。

怡華專業工程有限公司東主黎民中(右)及保安員袁志強今日午飯時離開法庭。

消防工程承辦商只負責公用地方 單位內由租戶管理

負責恒隆消防工程的「怡華專業工程有限公司」東主黎民中供稱,其公司為第三級註冊消防設備承辦商,2005年至2016年案發期間,按法例規定每年為恒隆集團進行一次消防年檢;若有消防設施損壞,恒隆亦會通知怡華派員修理。

黎指,淘大工業村入伙時,其建築圖則已列明需要甚麼消防設施,怡華的職責只限檢查大樓的公用地方;各個單位內的消防設備不屬恒隆管理,須由租戶自行找消防承辦商檢查。

根據紀錄,涉案大樓共有4個消防栓、4個消防喉轆,以及21個滅火筒,即每層有3個滅火筒。每年完成年檢後,怡華會將證明書發送給消防處及恒隆。此外,大樓的四樓及六樓均設有自動灑水系統,但非由怡華安裝。

承辦商:消防設備分佈及數量是建築師的責任

黎又指,消防設備的分佈及數量是建築師的責任,怡華作為消防設備承辦商,只負責根據建築圖則,確保大廈有列明的消防設備,並且有效運作。若果設備不足或需要改善,例如建築物改變用途,則由建築師向屋宇署或其他相關部門申請後,再由消防設備承辦商跟進。

代表恒隆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展示多份文件,顯示怡華於2016月3月在淘大工業村展開消防年檢,事後向恒隆發出一份「消防保養報告表」,說明需要維修的設備,包括一個警鐘、數個樓層的泡沫式滅火筒等,並列出報價表。其後恒隆按照報價表購入相關設備;至5月21日,怡華發出一份證明書,證明淘大工業村的消防設備全數合格。

另一份文件則顯示,怡華於2016年2月24日發信通知恒隆,將於3月11日在淘大進行火警鐘測試。黎表示,該次測試最終成功進行。

研訊明續,將開始傳召消防員作供。

案件編號:CCDI333-3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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