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6男3女被裁定當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今兩人在高院上訴得直,法官指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參與盤問的程……

前年8月3日,民間發起「旺角再遊行」,惟入夜後演變成警民衝突,6男3女被控當晚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名少年另被控管有雷射筆,9人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鄭念慈分別判他們入獄4至6個月,或入住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其中8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今頒下判詞,裁定其中兩人上訴得直,直言鄭官在其中一名上訴得直的被告自辯時,其參與盤問的程度及範圍令人認為裁判官已「加入戰場」,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

原審裁判官鄭念慈

案中9名被告為姓蕭被告(17歲)、姓鄧被告(17歲)、陳駿霆(20歲)、韓明恩(24歲)、 廖智峯(23歲)、陳嘉汶(36歲)、伍兆銘(25歲)、方施陽(21歲)及蘇澄怡(24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蕭另被控管有雷射筆。除了方施陽外,其餘8名被告均就定罪提出上訴,惟僅得伍兆銘及蘇澄怡今獲判上訴得直,其餘被告須即時服刑。

找失散朋友或尋手機才路過該處或屬實

 伍及蘇在審訊時均有出庭自辯,二人分別辯稱當天想找回失散的朋友或尋回跌在地上的手機,才路過該處,惟不獲鄭官接納。但高院法官張慧玲今在判詞中指,二人的解釋可能屬實,惟鄭官無無充分考慮便拒絕接納。張官更認同上訴方所指,裁判官參與盤問的程度及範圍,會令一名旁觀者認為裁判官已「加入戰場」,令蘇不到公平審訊。 

至於其他被駁回上訴的被告,張慧玲在判詞中首先確認,事發時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繁忙的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並且大聲暍罵警員,有人更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即使警方及後向尖沙咀方向推進防線,但示威者至彌敦道與亞街老街交界後並無散去,構成非法集結。由於各上訴人均不爭議當晚在現場被捕,故本案的關鍵是他們是否與其他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

有裝備非路過 離開構成畏罪逃走

張官認為,蕭浩賢、鄧榮熙、韓明恩及廖智峯被捕時,均戴有頭盔、護目鐘、手套等裝備,蕭更持有一自製木盾,他們不可能是圍觀或偶然路過的人。既然他們非過路人士,蕭及鄧嘗試擠進其他示威人士當中,或轉身離開的行徑,便構走「畏罪逃走」,而韓及廖更是身處示威人士前方位置,故裁定他們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另外,對於蕭身上管有的雷射筆,張官認為在該情況下,他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用作傷人,故駁回他的上訴。

至於被捕時身上管有醫療用品的陳駿霆及陳嘉汶,張官則認為,㩦有有醫療用品的人亦可能是示威堵路者,兩者身份不抵觸。一名有心救護的人不會身處示威堵路人士當中,以免殃及池魚,令自己受傷,故他們不可能單純是救護者。而且,當時他們戴有示威常見裝備如手套 、護目鏡、頭盔和口罩,故惟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HCMA3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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