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再質疑 籲公開會員名單及資金來源 記協陳朗昇:從冇收外國錢 公開會員資料違私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在《大公報》訪問批評記協「拉攏」學生記者入會,執委會亦集中由數個媒體的人出任,質疑記協的代表性。鄧炳強今日見記者繼續提及對記協的質疑,指社會上很多人質疑記協是否有政治傾向,建議記協應考慮公開會員名單及資金來源,包括有否收取外國政治團體捐款,以釋除疑慮。
記協主席陳朗昇指,記協從無獲會員授權公開名單,若按局長要求公開,將違反私隱條例,故不會公開會員名單;又指記協作為工會,受職工會登記局規範,每年提交相關文件,不明白鄧炳強為何突然跨過相關部門,要求記協公開資料。他又強調,記協從沒有收取外國勢力任何款項。
公開資料將違反私隱條例
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見記者,再提到對記協的質疑,指有關質疑並非來自他個人,而是社會上很多人都有相關質疑,包括記協是否政治中立、是否有政治傾向,認為記協應考慮「在撇除個人資料下」公開會員名單,包括來自甚麼媒體或學校;亦應考慮公開過去幾年的資金來源,包括有否收取外國政治團體或明顯政治傾向的人的捐款,以釋除疑慮,「相信如果開誠布公,大家一定會還你清白。」
記協主席陳朗昇回應指,記協收集會員名單目的是會務用途,從無獲授權公開名單或任何資料,如按局長要求公開名單,是與收集資料目的不符,會違反私隱條例,亦違反工會倫理,故不可能公開會員名單。
陳朗昇指,記協作為工會,受職工會登記局規範,須在會員大會向會員披露財政狀況及會員人數,每年須向局方提交財務報告,有核數師負責核數,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亦有權要求查核會員名冊及財政狀況,監管工會是否符合會章要求行事,如不符合要求,工會須負上刑責。陳朗昇質疑,政府有相關部門可查閱資料,機制一直存在,不明白鄧炳強為何突然跨過相關部門,要求記協公開資料。他又強調,記協從沒有收取外國勢力任何款項。
「滲透」校園用詞不理想
至於大學,陳朗昇指記協很少具規模地在大學招收會員或進行傳媒教育工作,多數是個別記協執委獲邀到新聞學院課程分享,又指學生會員的人數,截至今日為止少於60人,只佔全體會員人數13%。
陳朗昇指,對於鄧炳強以「滲透」形容專業新聞工作者團體與學校的工作,認為是非常不理想,「正如如果有人話少年警訊入學校,是警察滲入校園,我都覺得用字不理想。」他指,記協以往一直有與學校合作,如通識科、中文科都有新聞寫作採訪等議題,會安排現職記者或執委到學校主持講座,主要分享採訪經歷及傳媒教育,「主要叫同學多看多聽,不同背景的傳媒機構的報道都要聽,要抱懷疑的心去看待新聞,從冇政治傾向、立場提供。」他指,過去3年在學校舉行講座的次數漸減,由2018令十多間,減至2019年少於十間,去年更少,除了疫情影響外,亦不知是否與社會環境有關。
至於大學,陳朗昇指記協很少具規模地在大學招收會員或進行傳媒教育工作,多數是個別記協執委獲邀到新聞學院課程分享,又指學生會員的人數,截至今日為止少於60人,只佔全體會員人數13%。
另外,鄧炳強今日亦重提13歲記者,指若人人是記者,對受專業訓練的記者不公平。陳朗昇指,記協尊重基本法下市民可享有的新聞自由,但鄧炳強將此與記者專業性放在一起,是混為一談,指不同行業的人都有做類似新聞性的工作,即使是警察公共關係課亦會做直播,認為由誰做新聞工作不重要,重要的是記者所做的工作。
鄧稱僅提出質疑 陳朗昇:局長有公權力
鄧炳強日前在《大公報》作出批評後,記協主席陳朗昇在電台節目反駁指鄧的說法離譜,是以「假消息」隔空抹黑。鄧炳強今日回應說,他只是作出質疑,「作為專業團體,連人哋問你問題、質疑吓你,呢個氣量都冇,有啲失望。」
有記者質疑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指控是否不公平,鄧炳強則稱自己不是指控,只是提出大眾的質疑,「作為局長,如果有質疑,而呢個質疑不只from me,社會不同人有質疑。咁有媒體訪問,我將質疑講出來,覺得好合理」、「如果記協感到委屈,最好拎畀大眾睇,開誠布公,還佢清白。」鄧炳強否認是對記協施壓:「只係講我心底說話,不覺得是施壓」,指他作為局長,對社會時局的看法,有責任要說出來,「如果講每一句嘢,人哋都覺得係施壓,覺得對我不公平。」
陳朗昇說,記協很願意開誠布公,但希望提醒鄧炳強,作為有公權力的人,應了解其身份及其權力運用,市民聲音本身應由立法機構所代表。對於鄧炳強在未有了解下,連續兩日公開批評記協,陳朗昇說不能猜測動機,但強調不應該用「釣魚」方法逐個施壓,令不同組織瓦解,這並非香港過往做事的方法。
陳朗昇指,今時今日記協早已預見風高浪急,亦不會低估壓力,但強調沒有違反國安法,在公眾監督下,更可形容為「比白更白」,深信堅持捍衛新聞自由、行家權利的工作「無嘢可以被抽秤」。他說,今日組織解不解散並非單純他們自己決定,但不會因為見到壓力就不做,會堅持到最後一刻,表明不會輕言解散。
他形容記協和保安局的關係並非無法溝通,但對目前情況感到不惑,不知道鄧炳強的說法是出於勸喻還是行使公權力,若行使公權力,則有不恰當之處。他說,國安法實施後,曾嘗試約見特首、政制局,但去年至今未有回覆。他透露,目前也沒有任何無「中間人」接觸,但表明願意與中聯辦也好、國安處也好溝通,前提是要有事實基礎。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查詢時指,留意到保安局局長相關發言指出「當然要撇除個人資料,因為我們不應查閱別人的個人資料」,公署認為若不涉及披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不適用。
勞工處則回覆指,《職工會條例》第37條訂明,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該職工會的任何職員、會員或獲授權代理人,在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查閱,及公開予登記局局長或為此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隨時查閱,又指職工會保存及使用會員的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值得留意的是,條例訂明會員登記冊公開的對象僅限於職工會職員、會員或獲授權代理人,未有包括公眾。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