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法庭准恢復行使投票權令壹傳媒順利清盤 保安局:或指使股東危害國安
保安局於本年5月援引《港區國安法》,凍結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所持有的71%壹傳媒股份,並禁止他行使所持股份的投票權。黎智英於7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讓他恢復行使投票權,案件今日審理。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透露,因應事態發展,黎目前要求恢復投票權,在壹傳媒清盤一事上投票,令公司可順利清盤。惟保安局一方質疑,若准黎智英投票,他或會指使股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案件將在本週五下午裁決。
本案由法官陳健強審理,案件原告人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原告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保安局則委聘資深大律師孫靖乾。
黎智英一方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43條附表3,「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的相關財產,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而據政府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發出的新聞稿,附表3的訂立是參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有關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條文。該條文明確列出「處理財產」的5項定義,即:
⚫收受或取得該財產
⚫隱藏或掩飾該財產
⚫處置或轉換該財產
⚫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
⚫用該財產借款或將用作抵押
被指是重光團隊主腦一案與壹傳媒股份無關
大狀指出,如參照上述條文,則行駛投票權一事並不屬於「處理財產」,而《港區國安法》條文亦沒就「處理財產」事宜作進一步解釋。
另外,黎智英雖被控違反國安法,但他被指是「重光團隊」(SWHK)幕後主腦等事,與壹傳媒股份並無關係。大狀明言,黎現時僅要求恢復投票權,以便壹傳媒可順利清盤,而若有新董事加入,他可投票決定是否批准。事實上,黎能透過投票作出的事有限,他希望透過投票達成的事,亦不會與國安法條文有牴觸。
可用投票權將公司資產轉至境外
但律政司一方反駁,指黎可運用投票權指使他人操控公司,並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作出財政支援;或運用投票權將公司資產轉移至境外。
律政司代表續指,雖然保安局在國安法新聞稿中,僅定義罪行的相關財產為「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但不代表不包括任何擬用於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產,故黎在壹傳媒的股份亦包括在內。
案件編號:HCMP 9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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