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29日有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一名地盤安全監工被控在銅鑼灣參與非法集結。案件經審訊後,他今(15日)於區……

前年9.29有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地盤安全監工被控在銅鑼灣參與非法集結,他不認罪受審,今(15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監6個月。法官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帶領或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但被告在場有共同參與目的,須為其他示威者暴力行為負上刑責,即時判監是唯一合適選項。

被告潘奕安(25歲)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法官游德康信納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7550的證供誠實可靠,不同意辯方指警員認錯被告。他指出現場光線充足、沒有煙霧等阻擋;警員17550掃蕩時看見被告後就隨即從後追截,集中力在被告身上,「眼裡他只有一人」,故能鎖定被告身份。

指被告作供時說謊

游官又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其行為與心態矛盾,批評他說謊以掩飾真相。被告於早前審訊時自辯,稱當日下午外出踢波,不久因身體不適出場休息。期間得悉銅鑼灣有示威,他因擔心女友有事,故相約對方在工作地點附近會合。他曾走到黃泥涌道休憩處以避開示威人群,但一走出休憩處幾步即遭警員推倒拘捕。

游官質疑,被告稱不想被誤會為示威人士,卻走近示威路線,又沒換走其黑衣上衣;被告又稱擔心催淚彈觸發其哮喘,卻沒戴上其背包內的防毒面具或頸上面巾。游官指,被告看見警員便轉身逃跑,是因他知道自己參與非法集結,會被警員追截。

游官指,黃泥涌道一帶當時有非法集結示威,而被告與三人集結在一起,因此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被告過往沒有定罪記錄,辯方呈上由其雙親及前上司的求情信,力證被告為人孝順、工作勤奮和充滿熱誠。

法官游德康

沒證據指被告曾參與、帶領或煽動他人作暴力行為

游官判刑指,當時集結人數相對不多,有暴力發生的時間不長,而示威者只針對財物破壞,沒有證據顯示此次集結是有預謀,亦不能證明被告曾參與、帶領或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但游官認為,示威者的穿著顯示他們打算參與非法集結,黃泥涌道有物件起火顯示事件發展的程度,示威者蒙面亦令他們的行動更大膽、有互相鼓勵和支持作用。被告在場有共同參與目的,故亦須為其他示威者暴力行為負上刑責。

游官強調判刑須有懲罰和阻嚇性,即時監禁為唯一合適選項;以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有正職及其良好品格,酌情減刑1個月,終判囚6個月。

同案兩被告一認罪囚33個月一候審

同案原有另外兩名被告,廚師李昇俊 (21歲)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交界參與暴動、襲擊警員8252、管有一支行山杖、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支噴漆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他7 月初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被判囚33個月及罰款2000元。至於無業的施朗穎(19歲)則不承認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案件將於11月30日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編號:DCCC3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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