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陳炳宙裁定三人的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共四罪成立,指全部辯方證人均不可信,不惜為被告開脫罪名而捏造證供。……

前年11月12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堵塞交通,三名青年被控在上水參與非法集結等五罪,案件今裁決。裁判官裁定三人的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共四罪成立,指全部辯方證人均不可信,不惜為被告開脫罪名而捏造證供。陳官又認為,若現場沒人堵路,相信早為社運事件而疲於奔命的警員不會無故下車追捕,反問:「難道三名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感到不夠吃力?」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他明言「唔好妄想只係判勞教咁輕」。期間被告還柙。

三名被告依序為兼職補習導師陳彥陽(24歲)、問卷訪問員譚禹軒(24歲)及餐廳職員張瑞麟(23歲),同被控當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當中陳、張亦被控蒙面。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即35條膠索帶。

裁判官陳炳宙

不信警無故落車亂拘捕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自前年起「堵路縱火的行為無日無之」,警員疲於奔命,若沒滋事分子堵路,相信警員不會無故下車追捕,反問:「難道三名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陳官認為,三名警員證人的觀察可靠,證供誠實可信,當晚現場約有廿名黑衣示威者在案發現場集結堵路及叫口號等,破壞社會安寧,屬非法集結。

裁判官指三名被告的友人均為令被告脫罪而捏造證供

⚫首被告陳彥陽友人稱借露營用品,指陳因此才會於案發當晚攜剪刀、打火機充氣罐等物。
裁判官質疑友人事前並沒要求借什麼裝備,陳也沒問,認證供有違常理,

⚫次被告譚禹軒的友人則稱當晚偕譚在北區公園健身,故譚才會在附近的掃管甫路出現。
裁判官質疑,劉稱兩人經常去北區公園健身,但他連公園有否裝設水機及「馬騮架」也不知,實在匪夷所思。

⚫第三被告張瑞麟的同事供稱,張當晚攜帶生理鹽水,是因他們從事舞台工作時經常受傷,需用生理鹽水消毒;又稱舞台工人習慣用黑色面巾遮蔽鼻眼以下位置。
裁判官質疑,呈堂照片顯示他們工作時會穿上防割手套,理應手不會經常受傷;張當晚並非打算去舞台開工,根本不需戴面罩。

裁判官亦不同意辯方指陳帶生理鹽水及防毒面具有合法用途,發生2019年「暴動及騷亂事件」前,從沒有人帶這些物品去集會。此外陳沒吸煙習慣,隨身攜帶打火機充氣罐並不合理,加上他戴上勞工手套,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打算與其他示威者合作縱火或引發小型爆炸。但陳面對的蒙面罪,因他被捕時沒掩面,故難推斷他參與非法集結時有使用,裁定他罪脫。

辯方提到譚穿黑色短蛼,但拘捕譚的署理警長B卻供稱譚穿黑色長褲。惟裁判官認為,要求B完全回憶譚的衣著是不切實際。裁判官認為因B表露身份並喝令譚停下後,譚拔足逃跑。

至於張,裁判官指他一身暴力示威者裝束及裝備,發現警員後立即畏罪逃跑;被捕時用面罩蒙面、背囊藏有35條膠索帶,可推斷他參與非法集結時一直蒙面,並打算用膠索帶綑綁雜物堵路。

驚聞月入二千多元問「點解唔攞綜援」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陳彥陽月入僅2,500元,陳官聞言感驚訝,問:「點解唔攞綜援呀?仲多啦!」辯方表示沒了解原因。

至於次被告譚禹軒,辯方透露他曾是跆拳道的港隊成員,惟因他被捕時受傷,至今仍未康復。另辯方透露第三被告張瑞麟於2018年喪父,現時在餐廳工作,間中會去舞台公司「炒散」。

散庭前,陳官突然展示辯方證人梁先生呈交的一張照片,指照片顯示舞台公司將雜物堆放在工業大廈走廊,要求控方通知消防處加強巡查,「睇吓間公司有冇違反消防規定,呢啲(雜物)死得人㗎,一火燭走唔到!」

辯方大律師黃纓淇

花40分鐘解釋拒絕換官理由 批大狀故意塑造假象

此外,早前審訊期間曾發生換官風波,辯方大律師黃纓淇淚灑法庭並申請「換官」,指裁判官陳炳宙過早否定其抗辯方向、多次打斷其盤問,甚至訓斥她專業失德。裁判官駁回申請,今花了近40分鐘宣讀理由指,黃的盤問冗長無意義、表現不禮貌,其「換官」陳詞卻沒提及有關態度問題及卸責前科,「故意塑造本席針對她的假象」。裁判官又自言耐心聆聽黃的盤問,但鑑於控方多次反對她的問題,提醒她「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不應只懂抱怨發問被打斷,而不去反省自己的表現是否差勁」。

他自言因不明白抗辯方向才詢問,對於被指責感到委屈。裁判官承認,曾表達對年輕大律師的不滿,但強調那些說話並非嘲諷或責備黃,只是為了安撫反對黃盤問的控方。

案件編號:FLCC8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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