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谷店經理前年8月在上水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出伸縮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高院今判經理上訴得直,法官指經理辯稱以為該……

爆谷店經理前年8月在上水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出伸縮棍,警方上門再搜出違禁武器鐵蓮花。經理承認管有違禁武器,但辯稱以為該伸縮棍本身是合法物品,純粹把棍從店舖帶回家,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去年裁定罪成,惟高院今判經理上訴得直。法官指原審沒處理有利被告的辯方證人口供,亦未有把握被告辯護論點;若被告所言屬實,「睇唔出點解唔係合理辯解」,認為定罪難說屬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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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黃琪偉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判監8個月,違禁武器罪則判監2個月。他服刑3個月後獲准保釋,如今攻擊性武器罪獲撤銷,意味他服刑超出應服刑期。

原審將攻擊性武器當違禁武器類同

原審時,上訴人供稱從淘寶購入伸縮棍收藏,淘寶標明是合法物品,加上該棍成功通過香港海關運送到港,故他相信不是違法物品。該棍原放在店舖,他擔心店舖遭示威破壞,因此把東西帶回家。其同事擔任辯方證人,稱見過他在店內把玩伸縮棍,他曾交代要把棍帶回家。

高院法官張慧玲關注,裁判官說把伸縮棍用於自衛不成辯解,但上訴人提及自衛只是解釋他以為該棍性質合法,而非說當天帶棍自衛,他的真正解釋是純粹拿棍回家。法官指出,裁判官似乎把攻擊性武器視為與違禁武器類同,沒有許可下管有即屬違法,但管有攻擊性武器是沒有合理辯解才有罪。

不涉示威活動 未能證不法意圖

法官認為,人人處事不同,上訴人帶棍回家之說並非不合邏輯。他被捕時附近並無非法集會或警民衝突,沒證據可推論他有不法意圖。辯方證人證供支持上訴人所言,但裁判官沒交代是否信納。

控方認為,把棍運送回家或對法律無知,均非合理辯解,因伸縮棍本身是攻擊性武器,有別於把尋常物品用作武器的情況。法官則說,法庭要考慮物品有沒有不法用途,而被告對法律的認知也可以是合理辯解的因素。

【案件編號:HCMA3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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