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冤案】律師行師爺「教路」常態 資深律師倡禁探監
青年馬家健一度被判二十三年案,除了控方的處理手法,上訴庭亦質疑是為何案底纍纍的「師爺」可以受聘於律師行及探監,再次引起公眾對「師爺」的關注。「師爺」本身在行內扮演類似中介角色及處理行政工作,據悉,他們不一定受聘於律師樓,即使受聘也不直接受監管,同時也可以用被告家屬及朋友身份探監。有法律界人士稱,行內曾經出現「師爺」「教路」提供意見是常態,乃至一手包辦案件,審完顧客未見過律師的情況亦曾發生,甚或有傳無律師在場下叫多名涉案人士抽「生死籤」認罪等。
資深刑事律師高恆(Colin Cohen)向眾新聞說,文員或行政人員對於律師行運作毫無疑問相當重要,但文員等始終負責行政工作,不應「踩過界」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可以考慮禁止文員探監。
根據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律師樓不能在知情情況下,聘請有不誠實行為刑事案底的人士或向他們提供報酬,不論是律師或文員。但律師會早前回應上訴庭就馬家健案裁決時承認,目前律師樓無法查閱案底資料,或如果員工刻意隱瞞或律師樓故意不申報都會有困難。截止9月中,有約150名文員列入受限名單。
近年普通法地區的法律行政人員有專業化趨勢,例如英國的法律行政人員有行業規管機制,同時容許一定資歷後,有機會成為執業律師,反觀香港則並無類似渠道。
執業超過三十年的高恆憶述,初來港執業時,曾出現不受僱於律師行的「師爺」在法庭、醫院或監獄兜截生意,擔任客戶及大律師的中間人,從中抽佣,曾被冠上「潛水艇」的不光彩之名。他表示,律師會其後已修改指引,必須清楚所有開支明細都要客戶親自簽署,避免座地起價的問題,「師爺」的問題較八九十年代已大幅改善。
翻查資料,港府曾在九十年代修例,容許律師會委任調查員抽查,不容「師爺」以律師身份行事。港府在2006年也先後回覆立法會稱,在普通法下包攬訴訟及助訟是刑事罪行。
不過,在實際運作上「師爺」角色相當吃重。行內也甚至有俗稱「師爺行」的律師樓,即基本上由文員或行政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尤其常見與土地買賣的法律服務。律師會今年接管有前文員涉嫌不實挪用資金的黃馮律師樓,凍結過億資金;律師會2016年曾介入何伯華律師行,高院曾在判詞形容該行聘任大量文員處理巨額交易,而律師紀律審裁組2019年裁定兩名合夥人無妥善處理賬目及多次透支,被吊銷牌照及罰款。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說,即使刑事案件中,「師爺」或法律行政人員「教路」給法律意見的情況比比皆是,由於無人投訴,一直甚少鬧上紀律聆訊。他建議市民留意清楚要貨比三家,同時問清楚收費詳情。
高恆則說,一方面律師行管理層有必要確保律師才直接處理案件,同時建議可限制文員探監。「為何無執業資格的文員要法律探訪?如果只是遞交或簽署文件,去到、收到(文件)就可以走,本身唔需要索取指示。」「當事人還柙或判監後,應該由律師、大律師或實習律師負責,而非文員。」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說,如果是因為監管問題令文員犯事,本身律師行合夥人都要「上身」,他舉例說,如律師法庭填報文件多次違規,律師行合夥人都可能被指培訓不足而收警告信。他坦言,目前小型律師行未必可派律師全程參與曠日持久的審訊,認為折衷辦法是首先在法援個案中,確保律師在案件有基本參與及提供諮詢。「第一次見client、第一次上庭,律師點都要參與同(到場)打點下,legal aid宜家無呢個rules。」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師爺」介紹回佣的行為至今仍然存在,例如「師爺」協商安排大律師,實質收費高出大律師平時收費。令當事人白白多付,整個過程卻未必一定經律師樓溝通。此外,他說師爺也可透過家屬或朋友身份探望當事人,即使未必是律師會要求的授權文員,懲教署也無法阻止探監。
「借錢都有警告字眼唔好揾中介,但法律服務中間人、潛水艇,政府完全無提醒,市民大眾就以為佢地好熟悉法律,但隨時舞高弄低。」陸大狀坦言:「講真喇,師爺存在幾十年,如果講冤案,今次(馬家健)呢單會唔會係第一單、唯一一單?唔會啦,呢單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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